為吸毒者代買毒品的性質怎麼認定,代購毒品行為如何認定

2022-07-05 01:23:16 字數 3446 閱讀 7427

1樓:熱情的青青艾葉

區分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重要的不在於對數量和犯罪主體的要求上,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購買毒品目的是出於販賣,或者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是為了販賣而去購買毒品的,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為人是因為沾染吸毒惡習後,為滿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購買較大以上數量毒品的,或者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以贏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數量的,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都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的狀態,兩者有時往往容易混淆。

但在實踐中,兩罪中的「非法持有毒品」還是能夠區別的。販賣毒品罪行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明確的,就是為了進行販賣。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為人持有毒品的故意,既可能是自己或給他人吸食,也可能是為了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目的。

此外,販賣毒品罪中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是整個販賣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能成立獨立的犯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2樓:世康樂

最好還是不要幫別人買,屬於故意買賣罪。

**毒品行為如何認定

3樓:麗江律師郜雲

您好!關於**行為如何定性?

1.《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下稱《大連會議紀要》)【毒品案件的罪名確定和數量認定問題】第五款規定:「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2. 《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15〕129號,下稱《武漢會議紀要》)【罪名認定】第三款規定:「行為人為吸毒者**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託購者、**者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託購者、**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行為人為他人**僅用於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者以販賣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的,應視為從中牟利,屬於變相加價販賣毒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即**者可能涉及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4樓:戚廣利

**毒品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關鍵要看如何理解適用《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第一條第五款。該款規定「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

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為他人**毒品如何定性

5樓:麗江律師郜雲

您好!關於**行為如何定性?

1.《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下稱《大連會議紀要》)【毒品案件的罪名確定和數量認定問題】第五款規定:「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2. 《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15〕129號,下稱《武漢會議紀要》)【罪名認定】第三款規定:「行為人為吸毒者**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託購者、**者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託購者、**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行為人為他人**僅用於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者以販賣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的,應視為從中牟利,屬於變相加價販賣毒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即**者可能涉及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6樓:1縷陽光丶

**牟利的話定販賣毒品罪,沒有牟利但持有毒品達到法定數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行為是怎麼認定的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吸毒行為的認定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並不是所有使用致依賴性藥品的行為都是吸毒行為,如癌症病人使用嗎啡鎮痛、外傷性骨折的病人使用呢替吒鎮痛等,這些行為都不能認定為吸毒。那麼在現實中如何認定吸毒行為呢?根據我國公安部的規定,涉嫌吸毒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吸毒行為:

1、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當場繳獲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認的;

2、有舉報,本人供認且有其他旁證材料能夠相互印證的;

3、本人供認且其臨床表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託指定的縣以上醫院具有相關知識的醫師認定符合吸毒人員特徵,並出具相應證明材料的;

4、本人供認且其尿樣經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的;

5、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並有其他旁材料印證的;

6、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且用其他檢手段(如促癮試驗)檢測證明當事人有戒斷症狀的。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的,可以責令其社群戒毒: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有證據證明有使用毒品行為,參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進行認定。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指導原則》確定;也可以從吸毒人員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中把握,其現場攝錄的視聽資料、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可作為證明吸毒人員戒斷症狀的證據;必要時,可要求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有戒斷症狀的證明。

責令社群戒毒文書(一式五份)由決定機關送達至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執行地的鄉(鎮)人民**或城市街道辦事處。

8樓:正孚基因鑑定

吸毒行為的認定,可以通過法醫毒物司法鑑定所檢測毛髮是否有吸食行為、公安機關的驗尿是否呈陽性、是否當場繳獲毒品、由他人舉報並經證據核實,另外就是本人自己供認有吸食行為。

大概就是以上這些點作為認定的依據。

買賣毒品與**代賣毒品行為的區分有哪些

9樓:

買賣,**,就是用詞不同,低進高出從中牟利,實質行為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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