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戶口在石家莊,弟弟農村戶口,家有5 5畝地,父母去世,現在耕地確權我有權利和弟弟分一半

2022-06-26 20:22:18 字數 5964 閱讀 5187

1樓:芥末留學

《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有相應規定: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實行的是家庭承包責任制,以家庭為單位,不以個人為單位。所以你們當時簽訂承包合同的時候是以你們一個家庭為合同主體的,不是以每個人為獨立合同主體的。

所以,你們家的承包土地處理,只能以家庭為單位來處理。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所以,你們家不是全家遷入市區,轉為非農業戶口。所以,村委會無權收回你們家承包的土地。

第三:你們的戶口轉移和父母的戶口沒有關係,除非你們父母自願轉移。所以,村委會要求你們父母轉為城鎮戶口,是毫無根據的。

2樓:剛榮

沒有權利,因為你的戶口現在居然是在石家莊,肯定不是村集體的成員,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權益必須是該村集體戶口成員才可以享受,現在你父母去世家裡的承包地就應該由你弟弟家延續承包,農村土地並不是你父母的遺產,而是農村集體村民的福利,一旦戶口遷離,就沒有資格再享受。

3樓:潘增飛

你們弟兄倆分家怎麼分的地,現在不能隨便反悔

4樓:天津六月雪

不可以,你沒有資格,按照法律規定,老人去世后土地應該收回,即便沒有收回,你不是本村村民也沒有資格,應該確權給你弟弟。

5樓:神樂個月

為了這點地還要分,真是服了你

耕地確權問題,我家5個人的地父母姐姐出嫁,我哥20年前考大學出去了,我的確權證書上備註他的戶口外遷 50

6樓:潘增飛

承包地是弟兄們分家解決的事,法律不干涉當事人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分家,綜合各方面考慮,有的弟兄分家承包地不分給在城市掙錢的弟兄

我問關於土地確權的事。我有4畝地,可是5年前我把戶口遷到別處的農村了,請問這回確權還有我的土地嗎?

7樓:胡茂銘

如果你在現在的居住地享有承包地,在以前的居住地就不再進行土地確權。否則,仍然依法給予你的承包的土地進行確權。

我是農村戶口.沒有房子.我可以審批宅基地嗎? 20

8樓:亦如

如果戶口上有所屬土地,可以申請。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稽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擴充套件資料

當前一些地方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過程中,擅自擴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範圍,違法提供建設用地的問題比較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對這三類用地的範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佔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准。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專案用地審批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並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準。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9樓:於昌斌的

看你農村戶口上有沒有在屬於你的地,如果有就可以去**部門申請蓋房子,如果沒有的話,那麼就算你蓋了房子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使用。如果你還是房屋所在地的村的戶口,那你就可以分得房屋。

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審批宅基地

第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和縣(市)人民**審批。縣(市)人民**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佔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佔用林地建設住宅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佔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批准後,可以收回:

(一) 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 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三) 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縣(市)人民**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10樓:談笑有鴻儒

符合申請條件的是可以審批宅基地的。

農村宅基地的基本釋義和申請條件:

(1)基本釋義: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2)申請條件:

(a)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 b)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 c)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 d)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e)經縣人民**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 f)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g)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3)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 a)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 b)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 c)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 d)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 e)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併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 f)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 g)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 h)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拓展資料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的針對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的集體所有地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脫貧小區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獨立式住宅。

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建造。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擴建、移建、拆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第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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