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銷售行為的區別

2022-06-10 14:26:56 字數 5622 閱讀 6038

1樓:湛仁閆水

區別是:

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專案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專案,但是這兩類經營專案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例如: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並且把這個貨物給甲送回家,收取了費用,這就是混合銷售。

例如: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商店不給送貨,但是商店自己有個運輸車,這個運輸車專門到其他市場上給其他的人進行送貨,那麼這就是兼營。

2樓:鍾士恩聶亥

1混合銷售強調「同一」,即在同一個銷售活動中向同一個人提供即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的事項,這時根據主營業務合併徵收一種稅,要嗎徵收增值稅,要嗎徵收營業稅,比如銷售一臺空調給客戶a,同時給a進行安裝,這就是混合銷售,既有銷售行為又有安裝勞務行為,根據主營業務銷售,徵收增值稅

2兼營行為沒有同一性,比如酒店提供客服服務,同時又提供商品**;a上午住店,b晚上在酒店買東西,住店徵收營業稅,買東西征收增值稅(單獨核算住店收入和賣東西,分別徵收2種稅)

3樓: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銷售行為的區別

4樓: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5樓:東奧名師

2023年5月1日營改增後,混合銷售指的

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版。而兼營指的是權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相同點:既有銷售貨物的行為又有銷售服務的行為。

區別: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都只涉及增值稅,兩者區別在於是否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上。混合銷售行為是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兼營指不同的銷售行為涉及不同的增值稅應稅專案。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6樓:匿名使用者

混合銷售

與兼營的區復別

實踐中,

制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專案,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徵一種稅,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7樓:阮大戲凝夢

增值稅暫行條例來

第五條規定源: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8樓:後翰抄雁風

一項銷售行為如

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塑鋼專門窗並負屬責安裝)。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兼營電器修理或餐飲服務等),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如何區分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

9樓:允美媛譙衣

1、混合銷售:對於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係,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次,由於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於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分別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1)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2)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①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②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10樓:ofweek人才網

1混合銷售強調「同一」,即在同一個銷售活動中向同一個人提供即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的事項,這時根據主營業務合併徵收一種稅,要嗎徵收增值稅,要嗎徵收營業稅,比如銷售一臺空調給客戶a,同時給a進行安裝,這就是混合銷售,既有銷售行為又有安裝勞務行為,根據主營業務銷售,徵收增值稅

2兼營行為沒有同一性,比如酒店提供客服服務,同時又提供商品**;a上午住店,b晚上在酒店買東西,住店徵收營業稅,買東西征收增值稅(單獨核算住店收入和賣東西,分別徵收2種稅)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麼區別?

11樓: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12樓:半闕相思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4、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專案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擴充套件資料: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條件

1、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2、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釋出廣告,雖然涉及貨物led電子顯示屏,但led電子顯示屏只是為客戶提供廣告服務的一個載體,其本身不涉及銷售貨物。

3、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物件和提**稅勞務的物件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物件,也是兼營行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同時提供電視廣告服務,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4、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如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併為客戶釋出廣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上列12項「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只有第2項和7項同時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也就是說,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以及其他「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均屬於兼營行為。

二、兼營行為:

1、定義: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2、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13樓:匿名使用者

1、銷售行為從屬關係不同

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包括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係,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服務等,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係。

2、實務處理不同

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

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專案,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

3、貨物和勞務關係不同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4、納稅原則相同。

混合銷售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徵一種稅,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兼營行為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擴充套件資料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其中,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

參考資料

混合銷售,兼營行為和混業經營的區別

對於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行為和混業經營行為的區別及舉例如下 1.混合銷售 對於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 一 1 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 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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