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事實婚姻嗎,我這算不算是事實婚姻。?

2022-06-10 11:46:26 字數 5283 閱讀 1292

1樓:一老夫

姑娘,到法院控告他吧,這是你唯一維權的途徑,上述的一紙協議他是不會履行的,只有公證才能有效!

姑娘,記住這沉痛的教訓吧!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這樣說,新的婚姻法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概念。所以你們的情況不存在重婚。

其實你們有孩子就目前來看對你還是有利的,孩子的撫養問題男方不能不管,你要保管好所有與孩子成長相關的發票,要仔細每一筆的指出都要有發票,整理好以後還有糾紛就一定有用。

你們合作辦的公司,你是否是公司的股東之一,在公司章程裡面是否寫清楚了你的分額?要明確你在公司裡面的有多少說話權,表決權,利潤是怎麼分的。建議你照一本公司法看看,建立完善的公司監督體系,甚至可以成立監事會,監督公司的運作,利潤情況,做到公私分開,如果是有盈利且有發展性的公司,相信反方沒有那麼容易放手。

這方面可能需要請專業律師幫忙。

還有就是寫的借條,我覺得法律效力有待商榷。但是你們雙方簽署的協議,只要是沒有威逼真實意思表示,應該具有法律效力。應該利用他的親戚,監督他對於協議的履行,或者協議中寫明如能履行協議的,將用公司的股權來支付,並且公正。

這樣就算男的不負責走了還有辦法。

訴訟不到萬不得已不要使用,如果真的訴訟要考慮到今後的執行問題。當務之急是行使自己對公司的掌控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帶著兒子分他的家產,你可以多分點,叫他不得好死,

4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給自己和孩子爭取最大權益和補償,還是去諮詢專業的律師吧。

5樓:愛的結晶體

找法院吧,他們會給你一個公道的!!!!!!!!!!!!!!!!!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算事實婚姻?

6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事實婚姻,是同居關係。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之後的要麼補辦結婚登記,要麼按非法同居處理。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所以如果當事人雙方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了。不需要離婚,因為法律上不是夫妻,只能解除同居關係即可。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14.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7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8樓:陽光小萌新

事實婚姻是指無配偶的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裡涉及三個關緊點:1.

雙方皆無配偶,有配偶的構成重婚;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程度取決於雙方周圍朋友的認定;3.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滿足這三個要件即構成事實婚姻。由於事實婚姻沒有進行相關的婚姻登記手續,同樣也不可享有正常夫妻直接的一些法律權利和義務,所以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法學一班21號。

9樓:法法問答

九四年二月一日前構成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認定事實婚姻,之後的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看你問的是哪一階段的事。

10樓:lawyer田波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沒有結婚證就不用離婚。

雙方自行分開即可。家產可以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案由是同居析產糾紛。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2023年12月25日公佈,自2023年12月27日起實施)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朋友屬於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雙方分開就是解除同居關係。你朋友可以與男方協商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共同財產的分配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這算不算是事實婚姻。?

12樓:茹此愛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明確,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你是95年的時候,不算事實婚姻。

既然不是婚姻了,還談什麼離婚。

你這個情況叫做非婚同居,如果是違法的(比如對方脅迫之類的)就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必要時可能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如果是不違法的(只要雙方自願,同居前均無配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可),在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當處理好子女撫養問題,雙方若就此不能達成協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派出所寫的是已婚,但是不代表你補辦了結婚手續,補辦必須民政部門進行,派出所的登記是無效的。

非婚同居不等於非法同居,只要你們同居是都沒有配偶,自願不違法即可。

因為你們已經有了孩子,必須先解決好孩子的撫養問題才能跟你現在男朋友結婚。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種情況屬於非法同居,只要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就可以了,沒有上面各位所說的那麼麻煩。

這算是事實婚姻嗎?

14樓:戰爭狂人

不算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的特徵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

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15樓:羅長江律師

按現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未經登記結婚,不論在一起生活多久,哪怕生育了子女,都不算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2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於2023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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