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組織吃飯喝酒開車在廠內死亡,廠要負什麼責任

2022-06-08 20:51:51 字數 3549 閱讀 6406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組織吃放,之後在廠區內開車出現事故死亡,不屬於工傷範疇,單位應該存在監管責任。在員工酒後駕車並沒有制止。

在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員工酒後駕車出現事故死亡,並且沒有第三方,那麼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

「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型別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型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廠組織在外面吃飯喝酒後開車回到廠在廠內發生事故死亡,安監局有責任介入調查嗎?廠內有多大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知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也不是工傷,安監局不需要報。

報派出所處理

在工廠喝完酒回家途中車禍死亡工廠負多少責任

4樓:草民學法

這個責任肯定是和工廠毫無任何關係的,

工廠是企業,喝酒肯定和工廠的正常生產以及工作任務毫無關係。因為喝酒回家途中發生車禍,應當由與當事人死亡後果存在關聯或者過錯的其他方承擔責任

如果死者酒後駕駛最終遇到車禍死亡,那麼基本可以確定得到的賠償會非常少。

如果同死者一起飲酒的人,明知死者開車而來 卻不對其飲酒的行為或者酒後仍然要開車的行為加以勸阻或者制止,那麼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喝酒回家途中死亡的死者並非酒後駕駛,那麼遇到交通事故後,應當由**勘察事故現場 給出事故責任認定,在民事賠償範圍內,按照**的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來確定 由誰對死者的死亡承擔賠償 或者賠償的比例到底多大

在工廠工作中喝酒導致死亡,工廠和酒廠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

5樓:提問笑笑生

首先,酒廠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除非酒屬於假冒偽劣產品);

因是在工作時間內喝酒,所以也不能認定為工傷,飲酒屬於個人行為,工廠也不需負法律責任

公司聚餐員工酒後駕駛車禍死亡,公司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勸酒灌酒,事後又各自離去。

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發生意外致死,所有聚會的參與者都要承擔賠償。因為在喝酒的時候,其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在聚會結束後也沒有安全將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獨自出行導致事故,其他成員都存在過錯,所以難逃責任。

參與聚會的成員或不會被追究責任。但因為及時提醒之類的行為很難在事後拿出有效證據,所以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上還是會判參與人員擔負少量賠償。其實這不算是處罰性的賠償,而只是出於人道主義給的慰問金,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3.一幫朋友吃飯,其中有個別成員一開始參加了,中途有事離開,期間也未勸過酒,如果有人發生意外,這名提前離開的人是否也要擔責?

一般情況下這人是不需要擔責的。但是,導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細節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難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單位不會負主要責任,但法院有可能判連帶責任,即單位沒有盡到勸阻酒後駕車的義務。

可能要象徵性的賠點錢。

否則,你可以在網中找個 法律人士——lv b a n 36 5 律師

去問下 看看

公司開業,老闆安排聚餐,員工喝酒導致死亡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 40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常理的話,先要知道員工身體有沒有疾病。另外,公司也是正常組織員工聚餐,向這種事,聚餐自己喝酒過度死的,公司的有責不會太多,最多給個撫卹金。如有問題,追我,請採納

9樓:望懷蓮

反正不能算工傷,有明文規定,酗酒不算工傷。

民事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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