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村集體分的土地我們家沒有耕種。現在別人己耕種多年且入

2022-05-30 23:11:29 字數 4928 閱讀 9447

1樓:

你說的問題與實際情況不符,在農村還沒有土地使用證,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因為農村土地屬村集體所有。如果你能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不管土地歸誰耕種,土地使用權歸你。如果你的土地已承包給別人,那麼你可以要求村委會回答該土地承包合同變更的原因,如果屬非法變更,你可通過法院恢復原承包合同權力。

如果你一直沒有土地承包合同,就說明你的戶籍更本不是農村戶口,如果是農村戶口,你可要求村委會給你重新分配土地。

2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分地應有土地臺賬和承包合同 你若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資格享受分地權利

我家耕種了一塊被人荒置多年的土地,時長15年,原本土地耕種者也沒有使用權,謝謝懂土地法叔叔阿姨們! 10

3樓:東方底情

荒地屬於集體所有,就是說不是個人的,而是村集體的,細分到組,就是小組集體的,如果你們那有很多類似的地,你們可以分了,你耕種的這部分就是你的了。但不能說你們家在那耕種了十五年就是你們家的,需要得到村集體的同意,需要簽訂合同,但所有權始終是集體的,你們可以承包下來進行耕作,如果因為徵用損害了你們的承包利益,那就可以要企業賠償了,可以適當地分錢。但主要的部分還是給集體。

我們村有一戶人家十幾年前將戶口遷走了,然後土地荒在那邊沒有人耕種,生產隊就找到我家讓我家人種,而且

4樓:天涼好個秋

誰讓你家種的就找誰去說理!如果找不到人,也沒有簽過協議挲證據,還是退給別人吧!免得生氣

5樓:匿名使用者

讓他家種,等長起來,晚上偷摸都給拔了,產了!

關於土地的權益問題

6樓:冰雪孤緣

1、農村用地屬於村委會集體所有,不屬於某個人,任何個人沒有處置權。集體性質的土地不能買賣,只有轉換成國有土地才能買賣。只要國土局辦了證就合法。

2、既然國土局將此地劃歸外貿局,則說明已經辦好手續。說明一下,辦此手續只需村委會蓋章即可,無需通過你們,因此,你們可能被村委會耍了。賣的錢可能已被村委會所得。

3、既然土地證合法,a君就有權利。

4、唯一的是給他增加一些難度,阻撓阻撓,讓他多掏點錢給你們補償補償。但要注意度呀,不能吃官司。

7樓:天才少年阿諾

這裡涉及一個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

1、你租的土地是否是建設用地?有土地使用證或者批文沒有?如果還是農用地(指土地的用途管制的用途,不是你現在做廠房的用途),你可能涉及非法使用土地,如果佔用的是基本農田保護區,還可能違反了刑法中的一些條文,有可能上升為刑事案件。

如果是這種情況,看**是否認真執法,放你一條生路就不錯了(這種案件,真正執行的不多,但執行起來很嚴肅,基本沒漏網的機會)。

2、如果你租的土地,原來就是建設用地,即使沒有土地使用證(這種機會很小),也不會涉及刑法的問題(刑法裡面是破壞耕地罪),可以和**討論賠償的問題,但估計不會很多。

3、如果你租的土地有出讓土地證,並且,你辦理了租賃登記手續,**要按市場的**賠償,包括4年土地使用權的**和廠房、廠房裡面的裝置的**。

4、如果你租的土地是劃撥用地,有土地使用證,賠償的比2的多一些,比3少一些。

8樓:

你問得太詳細了 我很煩惱

農村開荒地使用權?

9樓:周律師說

農村開荒地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但有無補償各地規定不一樣,可以諮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10樓:小鋒

1、至於這20多年的用地問題你與村委會怎樣解決暫且不談,如果你想繼續使用該塊地,首先要弄清楚你所問的第三個問題,瞭解一下再做果園是否符合規劃用途。如果該地塊不符合規劃,且最近一兩年可能面臨被徵地,村委會是不能與你簽訂(十年或幾十年的)承包合同的,只能做一年半載的租用。 2、村民是村集體組織成員,如果在你與村委會補簽了承包合同情形下土地被徵用,你將獲得相當於剩餘承包期限的預期經營收益的補償及被徵收時的青苗補償。

徵地補償款減去你所受的補償款的餘額平均分配給全體村民。如果沒合同,最多隻能取得青苗補償 3、當然有區別,荒地屬於未利用地。你問「有無存在利於耕種的荒地此說法」,你需要的是:

到土地管理部門查清此地塊的「地類」、「規劃用途」 4、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如果你與村委會成功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你就擁有了該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11樓:____憶

1、農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簽訂承包合同後才能取得承包權,如果沒有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村集體有權收回該處山地。但村集體在收回該山林的時候應當賠償你的開荒投入或損失。 2、如果你想繼續經營,可以通過承包的方式對該山林進行承包經營。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承包經營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承包方所種植的林木及收穫的果實的所有權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農村耕地在二輪承包時沒有承包,撂荒被別人種了能確權到我名下嗎

12樓:剛榮

這個可能不行,因為農村土地確權是按照「是誰的就發給誰,誰在使用就發給誰」的原則確認。

特別是你第二輪土地承包你沒有分配土地,對方既然可以種地定是和村裡合同裡有相關約定,不可能按照什麼無主地讓人耕種,要嘛給對方補償讓對方退出,要嘛讓對方給你補償一點,總之如果公事公辦的話,你基本上是佔不了什麼便宜的。

具體說來,農村土地所有權,是誰的,就發給誰,比如,是行政村所有,就發給行政村;是村民小組所有就發給村民小組;是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就發給其他集體經濟組織。

農民土地承包權,誰承包的,就發給誰;農民承包地土地,經過土地流轉,是誰在實際經營,就發給誰。

1、農村土地確權的概念。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稽核、登記註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2023年1月31日下發的**一號檔案提出,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2、土地確權的原則。土地確權必須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在整個土地確權中始終起指導作用。

a、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b、有利於生產和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

c、政策和法律並用原則;

d、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

e、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

3、二輪承包全家已經轉入非農戶口的承包地的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據國發〔2014〕25號檔案精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全家遷入設區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承包地已經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沒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願,願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願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江西政法幹警考試有木有歷年的真題啊???

撫松縣松江河房屋徵收.我們家正在拆遷 請大家看一下,這個公告裡**不對,.**可以得到更多的補償待遇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原來住10多平方米的下井房,院裡比屋裡高,一下雨那個鬧心。」劉振波是個30多歲的小夥子,平時做點小買賣,現在每月花200元租個30多平方米的平房住,因為舊房已經拆了,新房還沒建好。雖然還沒住進新房,但一提起棚戶區改造,小夥子興奮得摟不住閘。

「要不是棚改,我這輩子可能也住不進樓房。**真為老百姓辦實事!」與劉振波形成強烈反差的是54歲的老漢史世奈。

他無兒無女,還患有哮喘病。他原來住19平方米的平房,參加棚改後新房面積達到了48.7平方米。

撫松縣建設局黨委副書記董建平和棚改辦主任李義告訴記者其,國家規定棚戶區最小面積是36米,撫松把標準提高到44米,也就是說不管居民原來住多小的面積,哪怕是一米,參加棚改後,44米之內,自己不用拿一分錢。針對史世奈老人的特殊情況,撫松縣建設局比照特困戶對進行照顧,為其減免了2萬多元的各種費用。

為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撫松縣抓住了棚戶區改造這個難得的機遇和有力契機。縣委、縣**本著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的原則,先後制定了相關優惠政策和相關配套措施。在優惠政策的制定上,一切為棚戶區拆遷居民著想,努力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比如農戶的安置問題,絕大部分不

14樓:親吻草

他說一平換一平,這只是一個最低標準,為什麼要和你談,就跟菜市場討價還價一樣,**以低價把住戶遷走,在以**拍賣地皮,賣給開發商,從中獲得財政收入(這就有很大的不公平的元素了)。如果是國家鐵路佔用的話無條件的都不用談。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地**為什麼不讓拆遷戶回遷,就是為了**賣給開發商,從中餘力,而不是給老百姓某福利,他們的做法符合現在的和諧社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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