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法院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

2022-04-04 04:28:10 字數 6553 閱讀 3161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死亡賠償金一般由第一順位繼承人人協商分配,如果協商不一致,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按照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數量均分。而第一順位繼承人包含死者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

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2樓:王元頁

喪葬費,喪事誰出錢辦事給誰

弟弟、外公扶養費,給弟弟、外公

剩下的錢,作為母親遺產,法定繼承人是:你外公、你父親、你、你弟弟(法律上是父母、配偶、子女)。平分或者協商分割。

外公如果有其他子女贍養,並且經濟沒有困難,一般是平分。如果外公生活有困難,可能會多分一些

和外公能協商儘量協商,將來你和弟弟還可以代位繼承外公遺產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樓:波晉郝晴曦

這個錢最好讓法院幫你們分,免得以後有矛盾,你外公是你媽媽的爸爸,也挺傷心的,你爸爸也不簡單,你弟弟的未來很重要,自己可以什麼都不要,但是不能毀了弟弟的前途,

4樓:

哎你外公也真是的,死人的錢都爭,以後花著不難受啊。還是勸他不要打官司了,問問他想要多少吧。差不多就給他,但肯定超不過4分子1

丈夫意外身亡 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 10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近親親屬都有權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孩子撫養的情況下,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撫養權的。

主體確定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

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遠縣的李華與張紅原系夫妻關係,張紅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

2023年張紅生下女兒小蘭,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兒還未滿週歲二人便已分居,小蘭一直由父親李華撫養。

2023年夫妻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小蘭歸李華撫養,張紅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之後李華另娶,張紅也再嫁,小蘭在生父李華、繼母王麗的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

202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蘭乘坐謝某駕駛的一輛摩托車,經過大柘鎮兔子崗下坡路段時,摩托車因避讓一輛重型貨車摔倒在地,小蘭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離異多年 因賠償金打起官司

2023年5月,平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華、王麗和張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21萬餘元。保險公司將款項劃入法院賬戶,但三人一直就賠償金的分配無法協商一致,2023年7月,張紅遂將李華、王麗夫婦訴至平遠法院。

張紅起訴認為,其作為小蘭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小蘭對其負有扶養義務,故賠償金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歸張紅所得,剩餘部分扣除開支後應當與小蘭生父李華平均分割。

李華、王麗對扶養費用沒有異議,但認為張紅雖是小蘭的生母,既沒有負擔過小蘭的撫養費用,也沒有探視過小蘭,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與義務。小蘭一直在李華、王麗的撫養下成長,關係緊密,小蘭的死亡對其一家人的打擊是沉重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歸其所有,張紅無權分割。

法院判決 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梅州平遠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喪失的收入,該收入用於家庭共同消費或家庭積累,是對死者家庭成員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所以死亡賠償金性質上不屬於遺產,不適用於繼承,其賠償權利人應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小蘭死亡造成的家庭殘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小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李華、王麗兩被告。而原告張紅與李華協議離婚時已約定其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張紅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負擔小蘭撫養費用。且張紅自身患有疾病,並無暇顧及小蘭的生活。

綜合考慮原被告與死者的關係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等情況後,法院判決張紅除可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85499.37元外,剩餘的賠償款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均歸李華、王麗所有。

6樓:匿名使用者

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即你和孩子得到一半,公公婆婆一半。沒有生活**的,可以適當多分。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爺爺奶奶有撫養權。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公婆婆、你、孩子都有權分,原則上可以各四分之一,但是考慮你生活困難和撫養孩子,可以適當多分。

公公婆婆想要孩子撫養權的話,如果母親健在,並且有撫養能力的,一般法院不會支援將孩子判給公公婆婆的。

8樓:19歲美女

很簡單,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直系親屬平分即:母親 兒子 父親 妻子全部均分

這是法律程式上的

人情上麼。。。想怎麼分就怎麼分嘍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即使得到了那11萬,沒有生活**怎麼撫養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者家屬如何分割死亡賠償金

10樓:未來法律

不知道您問的是不是這個,如果不是您可以進一步提問,方便為您更好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覆  (2023年10月28日法賠復[1996]2號)    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石曉麗等5位賠償請求人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各自都應獲得一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並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

  同意你院請示中的其他意見。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  三、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    16、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不屬於死者的遺產。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在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人之間合理分配。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在第二順序繼承人中進行分配。

最高院關於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有什麼規定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就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操作性釋解,可以查證的是最高法只作出了兩個關於死亡賠償金的定性與如何分配的覆函。但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歸類於「共有物分割糾紛」的案由。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範圍進行分配。原則是,首先將屬於用於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扣除,再扣除應當屬於供養親屬的個人應享有的撫養費部分,剩餘的死亡賠償金部分就參照《繼承法》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分割。

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享有同等的份額,如死者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話,再分配上應適當考慮,對於未成年子女、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人要予以照顧。

法律只是調整各方利益的規範,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分割問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兩個覆函》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覆

(法賠復〔1996〕2號   1996-10-28)

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石曉麗等5位賠償請求人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各自都應獲得一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並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怎樣分配

2.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 繼承法 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 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 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 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 繼承 2.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

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