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買斷工齡每一年的工資應該找什麼標準處

2022-04-03 11:23:42 字數 5183 閱讀 7263

1樓:王元頁

2023年工作年限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2023年前工作年限補償標準諮詢當地勞動局,按當時當地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買斷工齡」按什麼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問:我是一名企業工會的負責人。最近我企業要實行改制,有一部分職工要「買斷工齡」。

許多職工來工會問我,「買斷工齡」按什麼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專門向有關人士諮詢過,但說法不一,有的說按企業平均工資標準,有的說按社會平均工資標準,還有的說按職工本人工資標準和基本生活費標準等等。說的我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為配合企業做好改制工作和給職工一個明確說法,以及企業在「買斷工齡」中如有不合適的做法我該如何辦。 答:目前企業改組改制工作正在開展,你提出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現將國家在這方面的有關政策作一介紹,以便於你作為工會工作者配合企業做好改制工作和維護職工和合法權益。所謂「買斷工齡」,是職工對企業在改制中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個通俗說法。正確的表述應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至於按什麼樣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國家是這樣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在企業改制中,希望你作為工會工作者,應履行工會的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4樓:旗秀榮簡雪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至於按什麼樣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國家是這樣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2023年新勞動法怎麼規定買斷工齡的補償問題?

5樓:之何勿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樓:

是違反勞動法的。

工作16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月工資x16x2。保險不計入工資補償。

1、2023年新勞動法是不允許買斷工齡的,企業不能以員工年齡大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解僱時所涉及到的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工資指的是應發工資,並非是扣除個人繳費金額後的實發工資。所以不算醫療保險。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

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7樓:

1、工作16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月工資x16x2。

2、新勞動合同法不允許買斷工齡,企業不能以員工年齡大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下面為最新的法律規定:

(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3)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4)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6、補充說明:上述工資都是指應發工資,並非是扣除個人繳費金額後的實發工資。因此不算養老和醫療保險。

8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現在私企就是這樣,好多私企連法定的雙休日都保證不了,其他的更難保證,要不然為啥都想去國企。

9樓:匿名使用者

1,現在不允許買斷工齡

2,企業不能以員工年齡大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工作16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月工資x16x2

10樓:

1.單位裁員的理由和方案不合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單位裁員應當優先留用工齡長的勞動者。

2.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2008.1.

1前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3.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包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個人所得稅、社保個人繳費部分,但不包括社保單位繳費部分)。

4.按照法律規定,你實際上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單位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你與單位已經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承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性的。

5.買斷工齡的正確說法就是按照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案中是單位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見上面第2點、第3點。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就業呢 就是雙向選擇,可能心理上無法接受 但是呢只能是接受 誰叫是私企呢

但是如果公司無故解除的話 要給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肯定只能算工資,保險這些不算在工資以內

其實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十六年以上 簽訂了兩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當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應當是每年兩個月的經濟補償了,但是如果企業無法協商,就只有去仲裁,可能時間也比較長

怎麼取捨要自己決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但看給你個什麼條件了

買斷工齡的補償標準 5

13樓:喻湘所從雪

所謂「買斷工齡」說法現在已經為國家政策禁止,「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後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關於」買斷工齡「問題,請具體看下面的文章:

個人認為,如你同意,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2023年12月3日釋出)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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