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曠工3天是不是要扣除所有工資 急

2022-04-03 09:42:38 字數 5422 閱讀 9348

1樓:智商無限歲月不老

1、你曠工了3天,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是有權依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做出處理的,但是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規定相牴觸,牴觸的無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單位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的。這是為了給勞動者一個基本的生活保障提供的保護。

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扣工資進行處罰,但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

2、單位籤的這種合同屬於格式合同。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你們單位只要你們簽字之後拿回去蓋章,而沒有再做更改,或更改後通知你們確認的話,這合同是無有效的。

最後,建議你先與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這個月的工資肯定是不可能全扣的,應該不超過20%,但是你曠工肯定要扣一部分工資的,具體的需要你與單位協商或仲裁機關仲裁認定。

法條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七條 對於有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但是隻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

2樓:匿名使用者

曠3天工就做為自動離廠了

那當然不給你工資了

3樓:

讓醫院開個證明就是了

就說病了啊

4樓:煙盡人分離

送把菜刀去你廠長傢什麼問題都解決了

連續曠工3天為什麼要扣除全部工資,法律有規定嗎?

5樓:簡簡單單

連續曠工3天,如果用人單位有規定算自動離職的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還是要支付工資給勞動者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5.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6.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7.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不應該,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免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說你曠工是你不對,但他不因該把工資扣了,他如果不給工資,你就給勞動局打**,他們會幫你的,因為我也遇到過這事。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請假是否獲得了批准?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如果是請假,單位不能開除你。

如果是曠工,檢視公司有沒有關於曠工多長時間可以開除的規定,一般曠工是可以被辭退的正當理由。如果還在試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辭職。如果已經上班一個月,單位有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沒有辦理社保?

如果存在這類違法行為,你朋友你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滿意請採納。 雖然勞動局不會太得罪企業但是不會做的太明顯,可能會拖時間。

可以去勞動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一個月不讓你走,你去找勞動局,他們一定會幫你討回工資的!

連續曠工3天是否算自離 是否還能拿到工資 50

10樓:愛喝粥

勞動者曠工自離是能拿到上月工資的,勞動者有權依法取得實際勞動期間的工資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勞動者曠工自離,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無權扣押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曠工三天 公司說要扣除當月工資跟上月工資 請問這樣合法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者存在曠工,用人單位只能扣除曠工天數相應的工資。要扣除當月工資跟上月工資是不合法的。

二、用人單位存在剋扣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規定連續曠工三天,扣除當月工資,並開除,這種措施合理嗎?有沒有更好的方法

13樓:超級李市民

這個規定首先用詞不太準確,一般對連續曠工達到一定期限的行政處理應該是「除名」,而非「開除」。另外,連續曠工三天,對企業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員工承擔的責任應該有個正確的認識,而不是「漫天要價」式的扣當月工資,這樣的制度明顯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說嚴重一點,就是企業對人權的不尊重。沒有什麼更好的辦法,你能做的就是正確評估連續曠工三天的企業損失,再加上一定警示效果,來重新制定這個制度。

14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是合理的!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就拿人類來講,有了一定的規矩,世界才會和平,如果一個組織沒有一定的王法規矩,這件事是做不好的,就會成一罈散沙,為人家打工,不就是味道一過錢字嗎?

給人家辦事,就得按照人家的標準來幹,如果你那天做了老闆,你就知道了,我本人是從事基層管理工作的,我這的規矩就是曠工一天扣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則視為自動離職!你想想,又為什麼不請假呢?在你的確有事或生病的時候,你的上級會不同意嗎?

15樓:

不合理..你找勞動調解機構去調解一下先.如果調解不成功就找仲裁起訴.

16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闡述不太明確。據我瞭解的回答:

按《勞動法》公司或單位在員工上崗前都應簽定勞動上崗合同,合同上明確了權利和義務。若你嚴重違反了制度,則表示沒有履行義務,應為解除勞動同。不能說是為開除,若定義為開除我個人認為是錯誤的。

另外、要看你在工作前是否承諾了這種義務,義務條文是否違反《勞動法》再就是單位是否侵害了你的個人權利。

建議看一看《勞動法》,多學習。用法律**保護自己.

17樓:

不合理,建議去修理下訂這個條款的人

勞動法連續曠工3天規定是不是一個月的工資都沒有了

18樓:一隻男神經

勞動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這個只是單位自己定的規章制度,但是明顯是不合理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對員工有相應的處罰,但是在這裡的懲罰明顯有錯!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裡有沒有關於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中無明文規定 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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