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要讓我走人,我能不能爭取點補助

2022-04-02 09:49:29 字數 3451 閱讀 7677

1樓:

用工單位辭退你。如果你們有合同的話,就按照合同來。該怎麼賠償就怎麼賠償。如果你是試用期,臨時工的話是沒有賠償的。

2樓:

那要情況而定,試用工,臨時工都沒有補償,合同工如不是有錯責而辭退,按工作時間定,可要求每滿一年給一月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合同工還是臨時工?如果是合同工的話,無故被解僱的話,單位是要支付賠償金的,如果是臨時工的話,很難保障自身的權益啦,是不能得到補助的。

4樓:灶門綠谷

如果你跟用工單位簽訂勞資合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索取賠償。

5樓:走遍天南地北

如果是臨時工,或者試用期未滿是得不到什麼補賞的,如果是合同工,在合同期未滿讓你走人,是應該給予補賞的

6樓:凡塵俗世一身輕

這個要看是合同工還是臨時工,如果是合同工的話,一切按合同辦事,無故被解僱的話,要支付賠償金,如果是臨時工的話,很難保障自身的權益,最多也是做幾天的活,拿幾天的工資

7樓:王元頁

關鍵看解僱理由

單位解僱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

為什麼不用你了?是你有錯嗎?如你有錯不用你是正常的,如是用工單位減員,你是可以和單位人力談談的要一點補償的

9樓:樹陰下的羊

先確定你和用人單位是啥關係?

籤勞動合同了嗎?繳納社會保險了嗎?

你在這個單位工作了多長時間了。

然後才是是否可以爭取一些補償,補助。

10樓:童話王子

1、如果員工還在試用期,單位可以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該員工,那麼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

2、如果員工為正式員工,那麼單位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

3、單位多發工資給員工,那麼員工應該聯絡單位,是否屬於個人合法所得,如果是單位發錯了,那麼應該將多餘部分退回給工資,如果員工不退回,屬於非法侵佔他人財物。金額較大拒不退回者,可能涉及犯罪。

4、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今年7月初辭職,我是打算按照規定一個月在走,單位老闆讓早點交接走人,現在6月份的工資還沒有發

11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特點是什麼:辭職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辭職立即結清工資,不結,勞動仲裁投訴。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先領現金,不給,再投訴。

我在一個公司上班,沒有籤合同,現在公司讓我走人,我還有7天的工資,但是公司不給我,請問我該怎麼辦

1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協商不成 到公司住所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張如下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沒違反公司的記律,沒給公司造成損失,你可以找公司談,讓公司把你的工資發給你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拿回工資 而且你可以申請第二個月的雙倍工資(雙倍工資從錄用第二個月開始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其雙倍工資。

15樓:遺失的紅葉

估計沒合同公司不能給工資了 以後吸取教訓吧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查投訴。

我在國企(事業單位)上班20年,得病領導一星期讓我走人,其中我是會計她開支不合理我提過意見,我怎麼

17樓:翹翹他爹

如果你沒有涉嫌違反財金制度,以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你就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仲裁無果就向法院起訴

18樓:書生之見是我

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賠償,如果你工作20年,可以得到12個月或以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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