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的山林能用於葬墳嗎?承包人有沒有權力葬墳?有沒有什麼

2022-03-20 20:01:43 字數 5302 閱讀 3774

1樓:孫法官說法

1、個人承包的山林不能用於墳墓。承包人沒有在承包山林建墳的權利。

2、個人承包山林的,只有對承包的山林進行經營並獲得收益的權利,並不享有隨意在山林土地上建告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權利。且,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林地禁止建造墳墓。

《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2樓:匿名使用者

《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在承包的山上不讓埋墳地國家有規定嗎

3樓:天蟾如月

承包地的所有權並不屬於承包人,承包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國家。因此不能將私人墳地建在承包地裡成為永久性個人用地,否則就構成了侵權。應當按村統一安排進行殯葬。

我承包了一座山,山上有幾做墳,我可以象他們收管理費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肯定的是,你不能向他們收管理費。

對農村土地的承包其實是獲得具體的使用權利。比如承包山林後,等於允許經營這片山,但不等於這片山就是你的私人財產。你沒有經營殯葬業務的資質。

一樓的意見可以參考,在承包證中將墳地的面積扣除。

5樓:寂寞在杯具

同意樓上,樓主,和氣才能生財。如果你是外地人,最好別這麼幹。如果你是當地人,更別這麼幹,鄉里鄉親的。

6樓:灰灰的黑

即便是***要建一個房子或者修路,牽涉到遷墳的,都需要向墳主親人支付遷墳賠償費,向對方要管理費的說法聽都沒聽過。

7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很有意思。

農村的墳地,一般都在村民集體土地範圍內,比如自留地、荒山等。在你承包之前,你就應該去鄉里土地管理部門查一下這個山頭的土地性質,比如是不是荒山,是不是林用地?這個查詢用不了什麼錢,最多也就是工本費。

之所以要查詢土地性質,是因為這牽扯到不同的土地使用權,對你的利益有很大影響。

據我的生活經驗,農村對墳地是很重視的。村裡讓你承包山地,肯定對這個也有考慮。找人家收管理費這種事情,就算你能找到法律依據,要實行起來也是困難重重,甚至引發新的矛盾。

更何況,墳地的佔地面積本身不大,你如果真有意見,完全可以找到村集體或者鄉里,把你的承包費裡面扣除墳地的佔地面積。

國家對墓地有什麼規定?

8樓:山川蟲魚

國家對墓的規定有: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

我國法律對修建墳墓的規定則散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各地自行出臺的《殯葬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之中。

《殯葬管理條例》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民政部門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拓展資料

國家公墓

2023年3月28日,在異國他鄉長眠60餘年的437具中國人民志願軍遺骸,由專機從韓國運回瀋陽抗美援朝烈士陵園。國防大學教授公方彬建議,以此次迎接遺骸回國為契機,中國應建立犧牲軍人國家公墓,將遺骸安葬在公墓中,每位烈士一個墓穴,下葬的同時設立紀念日。

「世界主要大國都有國家軍人公墓,軍人就是一個犧牲的職業,一定要善待那些犧牲者,重視過去的犧牲者,才能引領未來的犧牲者」。

給予為國捐軀者高規格的身後榮譽,對其親人為國家作出的犧牲表示深深的敬意。為犧牲軍人建國家公墓,完善祭奠英烈制度,「給我們一個向英雄下跪的地方」!

參考資料紫金縣人民**。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9樓:幸運的活雷鋒

《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墓管理,根據《***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火葬區,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處理,也可經批准有計劃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區,應有計劃地建立遺體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條 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

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第四條 建立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佔用耕地,不得建在風景名勝區和水庫、湖泊、河流的堤壩以及鐵路、公路兩側。

第五條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建立。經營性公墓由殯葬事業單位建立。

第六條 民政部是全國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墓建設的政策法規和總體規劃,進行巨集觀指導。縣級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政策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指導。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條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稽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臺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稽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條 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

第十四條 公墓單位應視墓區範圍的大小設定公墓管理機構或聘用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墓地應當保持整潔、肅穆。

第十五條 公墓墓誌要小型多樣,墓區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逐步實行園林化。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用地要節約。

第十七條 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

第十八條 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 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業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建立的各類公墓,凡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但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墓單位報公墓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對城市現有的墓地、墳崗,除另有法律法規規定外,一律由當地殯葬事業單位負責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條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國人在華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內務部、民政部過去有關公墓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的民政部門審批;

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的民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政部門審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稿)》第十條   對於自留地糾紛,應當根據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的精神處理。

對於墳山、墳地糾紛,在不嚴重影響生產和集體利益的情況下,也要適當的照顧到歷史習慣。

社員個人侵佔集體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自留地、開荒地、宅基地、墳山等,應當予以制止,令其歸還原主,其所用工本費,可協商解決。

按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營性公墓的護墓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這是從保護群眾利益和方便群眾繳費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繳費週期。

購墓者在簽訂墓地使用協議時,一定要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護墓費的繳納週期、**以及各自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對不履行協議的一方,另一方有權根據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置。

11樓:吳立炭

國家。地宮沒有什麼顧客的要求。根本不輸液怎麼限制問題?任意隨便。

12樓:丶紫色旋律

那種20年後續費的做法可能是因為墓地是租賃的,國家和地方都有對殯葬進行規定,確實有使用面積和年限的規定,具體可見相關**規定。

請問我家祖墳地雖然沒有墳照,但埋藏4輩先人,存在200多年了,現今有人承包此山後有權讓我們遷墳嗎?

13樓:一老夫

對於你家已經埋葬四代人的祖墳,目前來講,儘管有人承包此山,承包人也無權讓你們家遷墳,有權利讓你們家遷墳的只有當地**,請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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