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脫離監護人需要辦哪些手續

2022-03-13 09:14:32 字數 5798 閱讀 3883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2.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3.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o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5.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2級精神殘疾,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應當有監護人。

2樓:曾經麼麼噠

精神病人的監護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另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辦什麼手續才能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3樓:匿名使用者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4樓:林肯

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由法律規定,而不需要辦理手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病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都可以成為其法定監護人,在沒有前列監護人的情況下,其他有能力的親戚朋友如果自願也可以擔任。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那麼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予以指定,對指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5樓:伍嬌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自己監護即可。

我父親有精神病,我想成為他的監護人,需要哪些手續?我已經成年了

6樓:月 生

你本身就是他的監護人啊!理所應當照顧他老人家。怎麼還有異議啊?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認定?

7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父母不在了,也沒有配偶和子女的,長兄是近親屬,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作為監護人.

2.一般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作監護人,則要走相關程式.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上述4類人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9樓:巢柏甘素昕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人,**各項法律活動;(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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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媽媽是她的近親親屬,自然就是監護人,這是血緣決定的。

監護人證明手續辦理? 200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11樓:氯化鈉

需由地區基層**(居委會經調查後)開證明,有效。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看一下下面的內容,不清楚可追問。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要通過法院的特別程式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第一百七十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鑑定。申請人已提供鑑定結論的,應當對鑑定結論進行審查。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賣該病患的房產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病人得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沒有的話就到法院認定。然後如果你是病人父母配偶子女,那你就是法定監護人,如果有其他跟你同意順序的監護人,就得協商或者由法院指定。

如果你已經是監護人,那你要做些材料證明處理他的財產是為了維護他的利益。由於你沒說是什麼狀況,我也不能建議你準備什麼,如你收入低不足以供養他了,可以準備收入證明低保什麼的。

公證完之後你就有資格處理該房產了

14樓:濤聲依舊

只要監護人身份合法,起即可做出有利於被監護人財產處分行為,無需委託公證。其他利害關係人不認同的或有異議,那是另外一回事。

15樓:七渴風

我姐是精神病人,25年前協議離婚,孩子歸男方,撫養費出到18歲。期間我一家三口及母親和姐生活在一起,母親一直是她的監護人。最近母親去世,姐跟我們一起生活。

我成為她的監護人?現房產證上就我和姐的名字。問房產證上姐的名字我可以去掉嗎?

是否可以支配她的房產。因為擔心她兒子來侵佔。而她兒子一天也沒贍養她。

16樓:

請問您的問題解決了沒?我現在也遇到同樣的問題,就是賣精神病患的房子,可以幫一下我嗎?就是需要哪些東西啊

17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如何辦理監護人手續?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19樓:法行天下的理想

請在此輸入您的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確認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回答,每一次專業解答都將打造您的權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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