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什麼時候提出

2022-03-08 21:02:08 字數 1053 閱讀 2765

1樓:

證據保全措施,不僅可以在起訴時或法院受理訴訟後、**審理前採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訴前採取。在前一種情況下,法院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採取,也可以在認為必要時,依職權主動採取。在後一種情況下,申請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

但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機關,都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2樓:匿名使用者

訴前證據保全是否成功主要是看執行的情況和執行人的能力,其實象你這種情況打草驚蛇是難免的,如果可能的話先與法院溝通再具體實施。

3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訴前證據保全是指如果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因證據的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而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而且情況緊急時,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申請的證據保全。

4樓:問法網姜律師

可以提出訴前證據保全。

5樓:duende惡魔

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概念的理解,學界眾說紛紜。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四種。第一種觀點可心稱之為"固定與保管說"。

如學者認為:"證據保全即證據固定與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員或律師、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

"證據保全,固定和儲存證據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機關依法收存和固定證據材料,已保持其證明作用的措施"。

第二種觀點為"確定說"。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審理前,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照職權採取一定措施加以確定的制度"。

第三種觀點為"預先調查說"。"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證機關在法庭審查前對證據預先進行調查,加以保護的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訴訟提起前或訴訟提起後,在未達證據調查步驟之前,依法預先的證據調查以確保證據調查結果的程式"。

"證據保全者,即當事人於訴訟上欲利用之證據,恐日後有滅失或確難使用之虞或經他方同意,作為調查而保全之謂也"。

第四種觀點為"延伸說"。認為"證據保全是對證據的預先調查行為,是法庭調查的向前延伸,並對調查的證據加以固定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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