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哪個部門批准,逮捕令期限,逮捕由哪個部門來執行

2022-03-04 06:09:06 字數 5235 閱讀 773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批准逮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但具體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2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

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103條、第104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99條規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

3樓:單刷

逮捕批准:法院,檢察院

逮捕執行:公安機關(國安)

請問對犯罪嫌疑人批捕是由哪個部門決定?

4樓:逍遙

對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由檢察機關決定,對被告人的批捕由法院決定,二者均由公安機關執行!

5樓:律臨王巖律師

檢察院的批捕科(處)。檢察院批准之後,執行逮捕是由公安機關。

6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批准逮捕;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逮捕。

7樓:

犯罪嫌疑人批捕是由檢察院或者法院才能做出的。

一般公安機關偵辦,提交檢察院後,得到批捕再施行逮捕。

如果法院在審理期間有更新發現並涉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法院直接批捕

8樓:匿名使用者

是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決定是否批准決定。

批准、決定逮捕的條件和程式是什麼?

9樓:華律網

逮捕的程式如下:第

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第

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第

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10樓:藍海話生活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一、批准、決定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週歲的兒童。

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二、逮捕的程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11樓:手機使用者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並羈押於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採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式。

一、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的程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三、決定逮捕的程式

決定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作出逮捕決定。決定逮捕的程式與批准逮捕的程式基本相同。

這樣可以麼?

12樓:茂名法律義工

刑拘32天應該是審查逮捕階段了;只有一個人指證參與商量,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一般不會認定是同案犯,即這種情況下不會批捕的。

刑事案件,批捕是什麼意思?批捕了是到那個部門了?

13樓:巧米樂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片語,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許可權,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部門為公安機關。

14樓:匿名使用者

批捕就是批准逮捕,一般是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機遇逮捕的,逮捕到公安局內。

如果對回答滿意,請採納,鼓勵鼓勵熱心人,這年頭助人為樂也不容易啊~~~·

15樓:大宜興

你好!你所說的批捕是指:

辦案人員他上提交案情和偵查的本案事實,經領導批准,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般案犯逮捕後,要接受公安機關的審訓。

16樓:電器超市

批准逮捕。一般是到了檢察院

17樓:匿名使用者

答:還在公安偵查階段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需幫助來電免費諮詢。

逮捕令期限,逮捕由哪個部門來執行

19樓:歷幼柏

請問專家,檢察院做出是否批捕是由哪個部門或哪個**決定的?謝謝! ---------------------- 一般要將提請逮捕的材料報檢察院批捕科,對材料審查後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案件要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

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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