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計提準備金??具體方法

2022-02-25 12:36:54 字數 5108 閱讀 3308

1樓:金果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

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餘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衝突且總額不高於淨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擴充套件資料: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方法:

1、年平均估演算法,又稱50%估演算法,1/2法。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當年自留保險費總額×50% 上式中,

自留保險費=全年保費收入+分入保費-分出保費

2、季平均估演算法,又稱8分法。

若以an表示某季度的自留保險費;pn表示某季度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n表示某季度,n=1,2,3,4;(2n-1)/8表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間係數;p表示全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則:pn=an×(2n-1)/8

p=p1+p2+p3+p4

3、月平均估演算法,又稱24分法。

若以an表示某月的自留保險費;pn表示某月度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n表示某月度,n=1,2,3,4,……12;(2n-1)/24表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間係數;p表示全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則:pn=an×(2n-1)/24

p=p1+p2+p3+…+p12

4、日平均估演算法

若以an表示某日的自留保險費;pn表示某日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n表示某日,n=1,2,3,4,……365;(2n-1)/730表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間係數;p表示全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則其計算公式為:

則:pn=an×(365-n)/365

p=p1+p2+p3+…+p365

2樓:天方夜譚的哆啦a夢

擔保機構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擔保賠付。

政策性擔保機構在風險準備金提取上均未達到規定要求,是擔保企業還處在發展初期,經營範圍窄、業務量少、收益低,由於是政策性的資金,各公司都極謹慎,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很少涉及。

原因是有些擔保企業對此不夠重視,風險代償業務發生的少,提取了會影響企業的經營成果;監督指導部門沒有強制執行上述規定,管理部門也沒有將此重要指標納入考核範圍內,對企業的約束性不強。

擴充套件資料擔保公司準備金的提取公式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當年自留保險費總額×50% 上式中,自留保險費=全年保費收入+分入保費-分出保費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最新稅務處理方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檔案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衝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以中小企業為服務物件的信用擔保機構。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

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摘抄

根據財政部《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檔案規定:

2192 「擔保賠償準備 」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 二、企業提取擔保賠償準備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擔保代償時,根據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別借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或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分別情況處理:

(一)收到的款項等於原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項大於原代償款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償的款項分別貸記本科目和「應收代償款」科目,實際收到的款項大於原代償款的差額,貸記「追償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項小於原代償款的,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全部確認為應收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確認的代償款金額,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已全部衝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部分確認為應收代償款,部分衝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確認的應收代償款金額部分,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或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

2193 「未到期責任準備 」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擔保責任未解除時,為承擔未到期責任而提取的準備,包括企業為擔保期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擔保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擔保責任提取的短期責任準備和為擔保期間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擔保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擔保責任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 二、按規定比例提取本期未到期責任準備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會計期末,按重新計算確定的應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額低於已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

3121 「一般風險準備 」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從稅後淨利潤中提取的風險準備。 二、企業提取風險準備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用風險準備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般風險準備轉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提取的風險準備結餘。

4樓:中華一郎

2192 擔保賠償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

二、企業提取擔保賠償準備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擔保代償時,根據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別借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或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分別情況處理:

(一)收到的款項等於原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項大於原代償款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償的款項分別貸記本科目和「應收代償款」科目,實際收到的款項大於原代償款的差額,貸記「追償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項小於原代償款的,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全部確認為應收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確認的代償款金額,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已全部衝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部分確認為應收代償款,部分衝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確認的應收代償款金額部分,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或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

2193 未到期責任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擔保責任未解除時,為承擔未到期責任而提取的準備,包括企業為擔保期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擔保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擔保責任提取的短期責任準備和為擔保期間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擔保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擔保責任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

二、按規定比例提取本期未到期責任準備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會計期末,按重新計算確定的應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額低於已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

3121 一般風險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從稅後淨利潤中提取的風險準備。

二、企業提取風險準備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用風險準備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般風險準備轉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提取的風險準備結餘。

具體計提比例請見下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辦公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紅[2006]90號)精神,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未到期責任準備按照年度擔保費收入實行差額計提,對超過年度擔保費收入50%所提取的準備金部分要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衝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以中小企業為服務物件的信用擔保機構。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l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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