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已判離,孩子歸女方。男方可每星期探望一次。但女方不讓看,男方可以起訴奪回撫養權嗎

2022-02-21 22:55:10 字數 6338 閱讀 6336

1樓:樂觀的靚哥哥

如果女方有虐待孩子的現象或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情況存在,男方可以起訴奪回撫養權,否則,不可以起訴奪回撫養權。可以起訴要求探視孩子的權利。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撫養權不好變,清官難斷家務事,法院也不可能判她什麼罪,想見孩子有很多種方法,跟著,到幼兒園或學校等等

3樓:匿名使用者

依法律來說可以,但是也的看拒絕的理由。

4樓:摩愜

可以 因為女方只有撫養權

5樓:慕尼黑影

可以!但奪回撫養權好像有困難!

女方不讓看孩子,起訴法院男方可以看孩子,但女方還是不執行,法院也不強制執行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女方拒不執行,剝奪男方對孩子的探望權,男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雖然法院不能強制孩子見男方,但可以對女方實施強制措施,比如,司法拘留等。如果法院執行人員瀆職不作為,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7樓:問法網姜律師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一般可以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可以給予罰款拘留。

8樓:廣州周玉忠律師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不得對小孩進行,只能通過罰款拘留等手段強制對方履行生效判決

9樓:陳堯律師

1、如果原判決有明確的探視方法,你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沒有,就探視的具體時間和方式你得另行起訴。

2、到法院起訴要求變更,但得提供具體的證據證明對方不利於孩子,這樣變更的可能性才大一些。

這事不要去最高院,輪不到他們管。

若法院不執行,向上一級法院申訴,總有說理的地方。

10樓:annie靜

你是做了什麼讓對方厭惡到這種程度,通常情況下,女方抱怨男方關心孩子不夠的更多,她都不要你來關心,你這邊就敢說自己一點問題沒有全是女方的錯?

11樓:婚姻家庭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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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歸男方,女方去看孩子,並且帶孩子回去玩幾天,如果男方不讓,可以起訴他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規定,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力,撫養的一方在沒有正當理由(如果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有嚴重傳染病、不良行為等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可以拒絕)的情況下拒絕探視,而且溝通無效,不直接撫養一方,可以通過法院維護自己的權利!

13樓:馬邊綠茶

可就「探望權」進行起訴。我國2023年4月28日修改並頒佈實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14樓:妳的微笑最美丶

這個問題應該在離婚的時候就說的明白的事情吧,再說畢竟夫妻一場,誰也不會做的那麼絕的,一面是爸爸一面是媽媽,誰都會對孩子好的,就算要待幾天男方也不會說什麼的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又起訴,天天就知道鬧,考慮過孩子嗎?配做母親嗎?遇到問題都沒想到怎麼和平解決。

16樓:何芬菲

有問題要溝通,協商解決問題,女方是有探視權的

離婚了,男方有權不讓女方看望孩子嗎?

17樓:love蝶舞晨軒

沒有。《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男方不讓女方探視小孩處理方式:

男方不讓女方探視小孩?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男方拒不執行,剝奪女方對孩子的探望權,女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雖然法院不能強制孩子見女方,但可以對男方實施強制措施,比如,司法拘留等。如果法院執行人員瀆職不作為,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

離婚後如何行使探視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關於男方不給探望孩子女方可以報警嗎這個問題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答案了。夫妻離婚之後,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如果發生男方不讓女方探望的情況,女方可以請求當地居委會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再起訴至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8樓:zy丶小瑞

沒有。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9樓:九月

沒有,但他不配合探望難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常識了,女方也是孩子的直系親屬,男方沒有任何理由,阻止女方不與子女見面。只是見面的次數和頻度雙方協商。

兩人協議離婚,孩子歸女方,男方不用給扶養費,現在女方如果不讓他看小孩的話,他可以去起訴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女方無權剝奪男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2樓:來自龐居洞雙瞳剪水的赤腹鷹

你可以去諮詢一下律師!律師會根據你們協議的具體內容,和其它因素給出最權威的解答!具體的我也不太懂,只能給你這個建議。希望能幫到你。

23樓:為你好好賺錢

你好意思起訴孩媽媽,扶養費都沒給

24樓:匿名使用者

親媽不希望我成績比弟弟好,有次我考的不錯,媽媽嘲諷我是抄襲。。。後來再也沒用過問我的成績

25樓:

可以,不能剝奪探視權

離婚後男方不讓女方看孩子,怎麼處理

26樓:小仙女

當今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家庭的子女撫養、教育、成長問題日益突出。父母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應當配合。但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那該怎麼辦呢?

真實案例:

原告楊某甲向法院訴稱,2023年10月30日,楊某甲與熊某某因感情不和,經豐都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楊某乙隨熊某某生活。

雙方還簽訂了承諾書,熊某某承諾女兒楊某乙在重慶主城學習生活,節假日楊某甲有探視女兒的權利

故請求法院判令准予楊某甲每月探望女兒楊某乙四次,具體方式為每週週五下午由楊某甲至學校將楊某乙接回楊某甲住處,週一上午自行送楊某乙返校。寒暑假由雙方輪流撫養。

熊某某辯稱,是楊某甲未及時支付楊某乙的撫養費,其有權拒絕楊某甲探望。加上楊某甲已經另外找了一個女朋友,擔心他們對楊某乙不好。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被拒絕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 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其實有的時候,就演算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但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也較難實現。所以,夫妻雙方在處理離婚事項時,應當充分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在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書中,應當明確探視孩子的時間、方法,如約定每月或者每週探視,約定上門探視或者帶走逗留等等;如果一方或者雙方再婚,在探視時需要考慮對方的感受,不要影響對方新家庭的關係。

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長,需要父母共同的關愛。一些離異夫妻一方因對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當成私有財產,在涉及其利益的處理上,未考慮孩子的利益。潛意識中總存在拉攏孩子,與對方對抗的想法,這對孩子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為了孩子,離異雙方都應尊重探視權合理行使探視權,努力為孩子的成長提供一個健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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