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下。我被刑事拘留了30天,後來又給放了回去辦了監視居住 要是期滿後。他會怎麼處理我

2022-02-17 23:54:17 字數 4438 閱讀 5639

1樓:匿名使用者

監視居住只是逮捕的替代措施。

說白了,就是現在看守所人滿為患,所以對於沒有逮捕必要的,就變更為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並不影響正常的辦案程式。

如果公安認為確實構成犯罪,就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下來該怎麼處理怎麼處理。

如果被法院判刑了,就算有前科。

2樓:匯法網

如果偵查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的,那就會移送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判決。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的,那就解除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3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監視居住期滿後,如果偵查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的,就會移送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判決。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的,那就解除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監視居住只是暫時強制措施,不是處罰措施,就是在當事人被定罪處罰前,先將其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等,也就是說,被取保、拘留等的當事人,不是有罪之人,在沒有法院判決之前,任何人不得被定為有罪。監視居住有兩種,一種是在當事人家裡執行監視居住,還有一種就是由決定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我被刑事拘留一個月以後又辦的監視居住,監視居住六個月到期後還有沒

4樓:匿名使用者

監視居住屬於臨時強制措施,在此期間不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如果確有犯罪事實的伋然要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期滿後可解除監視居住,並公開宣佈。

如果刑事拘留30天人放了,屬於什麼案件

5樓:四哥有法說

要看是如何放的,如果是不涉及犯罪放的,就是錯案,當事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如果是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出來的,還是刑事案件。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形,應當是**在採取刑事拘留之後,案情出現重大變化

相關證據顯示 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 的犯罪嫌疑逐漸下降或者大幅度下降 甚至完全消失

因此 **將嫌疑人釋放

也有可能是**將安全遞交至檢察院後,檢察院綜合分析案情後作出不起訴決定

或者進過補充偵查後 檢察院方面仍然認為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作出不起訴決定

上述情形之中,除了檢察院認為具備犯罪事實 但是鑑於犯罪情節輕微 不起訴之外

都屬於**對當事人採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系錯誤的拘留措施

當事人會得到一定的國家賠償

7樓:華律網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針對被拘留人的是否有犯罪事實進行調查並收集證據。這期間,若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的,即會釋放被拘留人。

若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可能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拘留後3日內,公安機關會將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若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因此,刑事拘留30天后若要放人,具體流程需要根據案件辦理的具體情況而定。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先是刑事拘留30天,後因證據不足監視居住,再往後還有什麼強制措施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改為監視居住以後,偵查機關仍然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證據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逮捕等各種強制措施。

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強制措施不是決定性的。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之後,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偵查工作需要,採取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種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所以,刑事拘留改為監視居住以後,偵查機關仍然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證據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逮捕等各種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刑事司法政策也有較大的改動,最大的改動是儘量減少偵查階段羈押犯罪嫌疑人,也就是現在常見的將以前使用較多的逮捕措施改為相對和緩的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

樓主說刑事拘留後,因為證據不足監視居住,這個說法可能不符合案件的真實情況。因為現在刑事拘留以後,大多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為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原因,檢察機關多是建議採取非羈押的強制措施,不批准逮捕。這不是證據不足。

至於案件偵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如何,後續階段是否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要看案件的進展,也要看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只要不是現在就有確切的證據證明這個案件是冤枉了現在的犯罪嫌疑人,後續偵查工作中繼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都是正常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取得證據的,在監視居住後可以採取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如果期滿仍無法取得證據的,則應解除監視居住的措施。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相關證據查到了,也可能要逮捕;確實查不了,就要釋放。

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30天公安放人出來了,是屬於取保候審還是釋放呢?

11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其屬於釋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12樓:陳豔輝律師

都是屬於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期限是12個月,如果過了12個月還沒有再找你,那就是沒事了。取保候審放人時會有釋放證明,只有無罪釋放才是沒事情了

13樓:南海珊瑚礁

刑事拘留30日 公安放人出來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罪或罪行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是符合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條件的。

不論是哪種,解除刑事拘留都要發給釋放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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