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特點主要有,教育法的基本特徵和原則有哪些

2022-02-16 10:39:07 字數 4683 閱讀 9581

1樓:答題狂魔想升級

教育法的特點:

1.主體的複雜性。

教育活動包括興辦教育、管理教育、實施教育、接受教育、參與和支援幫助教育等諸多方面。這些活動涉及到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組織)、學校、社會團體和幾乎每個家庭和公民。這些公民、法人、組織都是教育法調整的物件,都在教育活動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和承擔多方面的義務,從而使教育法的主體呈現複雜性。

特別應注意的是,作為教育法的主體之一的學生也是公民,學生是屬於特殊群體,處於一個特殊地位,他們由於年齡等原因,其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行為能力(指法關係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之間出現不一致兒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權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為能力,因此,對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據。其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即不論其民族、性別、職業、地位等何種差別,也不論其年齡是大是小,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學生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具備權利能力,並不一意味著他能正確運用這種能力,要正確運用權利能力必須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才能在民事活動中維護自己的利益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

2.調整範圍的廣泛性。

(1)從教育物件上看,我國憲法賦予了每個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已經變成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我國的教育體系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行以來,每個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多數初中畢業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不同型別教育相互溝通相互銜接,教育部決定從2023年起,取消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年齡和婚否限制,這意味著終身教育體系正在形成。

在這些教育活動中,接受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教育和培訓的教育物件,都享有著教育的權利和承擔著相應教育的義務。

(2)從調整的教育法律關係上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伴隨著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投入體制、招生就業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係發生了重大變化。諸如:在改革辦學體制、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中,教育機構之間的協作、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聯合辦學,需要界定產權關係,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管理者、教師、學生之間的關係,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委託培養關係;學校內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任關係;高等學校融入國家創新體系,科研機構、企業之間基於「產學研」一體,職業學校與企業之間基於「產教結合」而產生的合作關係,金融機構與學生之間的學生貸款關係,國家留學**組織與公派出國留學或來華留學人員之間的資助留學關係及相應的擔保關係,教育機構與境外組織或個人之間的合作辦學關係,學校科研成果轉化中的風險與利益分配,學校事故中的責任歸屬和賠償主體認定,等等。

這些社會關係的調整已遠非計劃經濟條件下僅憑採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決的,這些社會關係有著深刻的利益背景和複雜的利益體系,充滿著利益矛盾與衝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各種利益關係只能以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調整。這是教育法調整範圍的重要方面。

3.法律後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現在:

(1)注重保護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學生。可以說,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保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一致的兒童、少年。對學生錯誤行為的處理主要是採取批評教育的方式。

比如對不按時入學或流失的適齡兒童,更主要是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只要他們入學或返校就讀即可,對他們本人並不進行處罰,而是要處罰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

(2)注重保護教師的特殊職業權利。在教育活動中,教師享有《教師法》所規定的特殊權利包括教育權、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學生髮展權、帶薪休假權、進修培訓權等。教師對學生進行正當教育,而學生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教師不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如果教師有過錯,如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3)注重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教育是國家的公共事業,學校是培養人的主要場所,教育法對之給予特殊的保護。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

對違反者,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具體處理過程中,一般應該從快、從嚴,體現學校正當權益的特殊重視。

2樓:莫使伯牙琴絕

二、教育法的特點

教育法依其主體的廣泛性、調整範圍的複雜性、以及違反教育法所承擔法律責任特殊性,而具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是以下三個方面:

1.主體的複雜性。

我們知道教育活動包括興辦教育、管理教育、實施教育、接受教育、參與和支援幫助教育等諸多方面。這些活動涉及到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組織)、學校、社會團體和幾乎每個家庭和公民。這些公民、法人、組織都是教育法調整的物件,都在教育活動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和承擔多方面的義務,從而使教育法的主體呈現複雜性。

特別應注意的是,作為教育法的主體之一的學生也是公民,學生是屬於特殊群體,處於一個特殊地位,他們由於年齡等原因,其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行為能力(指法關係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之間出現不一致兒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權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為能力,因此,對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據。其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即不論其民族、性別、職業、地位等何種差別,也不論其年齡是大是小,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學生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具備權利能力,並不一意味著他能正確運用這種能力,要正確運用權利能力必須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才能在民事活動中維護自己的利益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

2.調整範圍的廣泛性。

(1)從教育物件上看,我國憲法賦予了每個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已經變成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我國的教育體系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行以來,每個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多數初中畢業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不同型別教育相互溝通相互銜接,教育部決定從2023年起,取消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年齡和婚否限制,這意味著終身教育體系正在形成。

在這些教育活動中,接受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教育和培訓的教育物件,都享有著教育的權利和承擔著相應教育的義務。

(2)從調整的教育法律關係上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伴隨著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投入體制、招生就業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係發生了重大變化。諸如:在改革辦學體制、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中,教育機構之間的協作、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聯合辦學,需要界定產權關係,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管理者、教師、學生之間的關係,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委託培養關係;學校內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任關係;高等學校融入國家創新體系,科研機構、企業之間基於「產學研」一體,職業學校與企業之間基於「產教結合」而產生的合作關係,金融機構與學生之間的學生貸款關係,國家留學**組織與公派出國留學或來華留學人員之間的資助留學關係及相應的擔保關係,教育機構與境外組織或個人之間的合作辦學關係,學校科研成果轉化中的風險與利益分配,學校事故中的責任歸屬和賠償主體認定,等等。

這些社會關係的調整已遠非計劃經濟條件下僅憑採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決的,這些社會關係有著深刻的利益背景和複雜的利益體系,充滿著利益矛盾與衝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各種利益關係只能以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調整。這是教育法調整範圍的重要方面。

3.法律後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現在:

(1)注重保護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學生。可以說,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保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一致的兒童、少年。對學生錯誤行為的處理主要是採取批評教育的方式。

比如對不按時入學或流失的適齡兒童,更主要是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只要他們入學或返校就讀即可,對他們本人並不進行處罰,而是要處罰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

(2)注重保護教師的特殊職業權利。在教育活動中,教師享有《教師法》所規定的特殊權利包括教育權、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學生髮展權、帶薪休假權、進修培訓權等。教師對學生進行正當教育,而學生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教師不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如果教師有過錯,如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3)注重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教育是國家的公共事業,學校是培養人的主要場所,教育法對之給予特殊的保護。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

對違反者,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具體處理過程中,一般應該從快、從嚴,體現學校正當權益的特殊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023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佈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於2023年9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3樓:第四個影子的貓

1.主體的多樣性

2.法律解釋關係的複雜性

3.調整範圍的廣泛性

4.法律後果的特殊性

教育法的基本特徵和原則有哪些?

教育法的定義、特點、優缺點

論述教育法適用的特點 10

4樓:匿名使用者

1.教育法適用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2.教育法適用具有被動性3.

教育法適用具有國家強制性4.教育法適用具有程式法定性5.教育法適用具有態度中立性6.

教育法適用具有裁決權威性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義 簡答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義 簡答

答 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對這一定義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其次,教育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這體現了法的強制性的本質特徵。最後,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法律性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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