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三法司(刑部 都察院 大理寺)的地位有高下之分嗎

2022-02-09 12:47:40 字數 5746 閱讀 2815

1樓:看魚魚娛樂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沒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

明代三法司主要職責:

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稽核天下刑名,維持司法公正,防止產生冤假錯。

在中國歷史上,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三法司。

三法司之間的分工是,刑部職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職掌稽查糾察;大理寺職掌複核駁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經大理寺的稽核複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獄發遣。

特別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斬、絞罪案等,由三法司會審,稱「三法司制度」。

影視戲劇作品中,經常出現的「三堂會審」,即指的是此。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維護了司法的公正,也從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敗。

擴充套件資料

明代審判機關合稱「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審判業務。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

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

唐代是中國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範作用。

唐代的**審判機關稱大理寺,以卿、少卿為正、副長官,主要負責審理**百官及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決權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實際上,唐代審判權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襲唐制,在**,審判機構為大理寺。對大理寺判決的複核機關為刑部。

宋太宗時在宮中設定了審刑院,將大理寺、刑部複核的職權歸入審刑院。宋神宗時,又恢復大理寺與刑部複核的職權。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還設有御史臺,除享有監察權外還享有對**犯法的審判權,故宋代審判權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共同行使。

元代審判機關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審判職權。

此時刑部主掌司法行政與審判,部分的行使審判權。由於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權利,故元代的審判機關還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國佛教事務和統領吐蕃地區軍、民事務的**機關,行使對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審判權。所以元代審判權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清代承襲明代三法司體制,審判機關仍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此時三機關的職權與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為**審判機關,但職權範圍遠遠超過明代,不僅享有審判權,還享有複審與刑罰執行的權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遠不如前代,其職責主要是複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稽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參考資料

2樓:娛樂解說課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是一樣的。

明代,刑部職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職掌稽查糾察;大理寺職掌複核駁正。任何刑名案件,未經大理寺的稽核複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獄發遣。

在程式上有先後,但地位是一樣的。

明代,**司法機關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稱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洪武元年置,最初設四子部,其後機構設定經多次變動至最後發展為一司務廳,一照磨所,十三清吏司。其職掌為:「刑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皁、勾復、關禁之政令。

」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複核,吳元年,置大理寺,其後屢罷屢革,至永樂初年始確定。其設官,據《大明會典》載:「大理寺正官,卿一員,左右少卿二員,左右寺丞二員。

」其職掌,據《諸司職掌》載:「本寺官其所屬左右寺官,職專審錄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

事有冤枉者,推情辯明。務必刑歸有罪,不陷無辜。」 也具有現在最高法院的一些職能。

都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兼理刑名,亦擁有司法審判權。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兩名,左、右副都御史兩名,左、右僉都御史各兩名。(系依據萬曆十五年頒行之《大明會典》)下設十三道,但十三道監察御史非都御史的屬官,可以相互參劾,不受其約束。

都御史的職權為:「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

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

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相當於現在的檢察院。

3樓:匿名使用者

【古代刑審】  這要從我國古代審判、監察制度談起。中國封建時代的政治制度內部,有一個很重要的制約系統,即對官僚機構和官吏的監察。公元前221年秦滅六國後,在皇帝之下設定三個最重要的官職,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並稱三公。

丞相掌政務,太尉掌軍務,御史大夫掌監察。這種體制奠定了中國兩千餘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漢承秦制,監察機構稱御史臺,長官為御史大夫。

唐代監察機構內部形成嚴密的三院制,其監察制度還有一個特點是御史參與司法審判,重大案件皇帝「則詔下刑部、御史臺、大理寺同案之」,這延續到明清,人稱「三堂會審」。明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為**最高審判機關,凡「三法司」參與審判的稱。三司會審」,習稱「三堂會審」。

4樓:匿名使用者

明代,**司法機關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稱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洪武元年置,最初設四子部,其後機構設定經多次變動至最後發展為一司務廳,一照磨所,十三清吏司。其職掌為:「刑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皁、勾復、關禁之政令。

」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複核,吳元年,置大理寺,其後屢罷屢革,至永樂初年始確定。其設官,據《大明會典》載:「大理寺正官,卿一員,左右少卿二員,左右寺丞二員。

」[45]其職掌,據《諸司職掌》載:「本寺官其所屬左右寺官,職專審錄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

事有冤枉者,推情辯明。務必刑歸有罪,不陷無辜。」 也具有現在最高法院的一些職能。

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兼理刑名,亦擁有司法審判權。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兩名,左、右副都御史兩名,左、右僉都御史各兩名。(系依據萬曆十五年頒行之《大明會典》)下設十三道,但十三道監察御史非都御史的屬官,可以相互參劾,不受其約束。

都御史的職權為:「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

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

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相當於現在的檢察院。

5樓:匿名使用者

刑部是**的主審機關,案件一般由其審理。大理寺這個時候是個慎刑機關,一般不掌握審判。但對其他兩司的案件能加以駁正。都察院是個監督機關,監督刑部跟大理寺。

6樓:匿名使用者

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初審以刑部與都察院為主,複審以大理寺為主。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誰的官職高些! 10

7樓:青無大帝

刑部尚書和都察院左右都指揮使都是正二品,大理寺卿是正三品,所以應該是刑部尚書和都指揮使更高

清朝時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個部門的級別和職責?

8樓:賀顯華老師

刑部執掌全國的法律事務,管理地方上訴案件,稽核地方上的大案要案和發生在京城的笞杖以上的重案,並且審理****違法犯罪的案件。

刑部最高長官有兩人,一人為滿洲人,稱「刑部滿尚書」,另一人是漢人,稱「刑部漢尚書」。

清朝**司法機關另外兩個部門是大理寺和都察院,它們與刑部又稱為「三法司」。

都察院是清朝的**監察機關,主管**為左都御史。都察院有權監督刑部裁決的案件。

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複核刑部準備判處死刑的案件。其長官稱為大理寺卿。

對於重大疑難案件,清律規定要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共同審理,這樣的制度稱為三司會審,也叫三司推事。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麼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機構之一,主管全國刑政,並審復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

明清兩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若有重大案件,則由三法司會審,俗稱「三堂會審」

刑部掌全國的刑罰政令,據《光緒會典》卷53載,其職掌是:「掌天下刑罰之政令,以贊上正萬民。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贓罰追貸之數,各司以達於部。

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肅邦犯。」這說明刑部受理全國刑事案件,主管刑罰及監獄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還須與大理寺、都察院共同稽核。

每年於八月間審辦各省所報案件,名為「秋審」。於霜降後審辦京內案件,名為「朝審」。「秋審」、「朝審」均會同「九卿」(六部尚書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給事中及十五道監察御史)各官共同審理。

凡涉及婦女旌表的案件須會同禮部同審;內外蒙古、熱河都統等處有關少數民族的案件,會同理藩院審辦。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覺羅氏犯罪,則由刑部、宗人府會同辦理。

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覺羅氏案由刑部主稿。

大理寺的職掌是:平反全國刑名案件,與刑部、都察院為「三法司」。凡須三法司會勘的重大案件(斬、絞罪案),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平允。

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 在古代都是具體幹嘛的??怎麼分類的??

10樓:胡先生的**之旅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一般重大案件都是三法司會審,有點像現在的公檢法一樣。

刑部:有點類似於當今的公安部+法院的組合,同時因為古代缺少立法機關,刑部也充當一點立法機關的職責。

都察院:主要是評議審查**,有點類似於當今的紀委書記,同時還有點人大的職責,此外,明朝規定在外任職的總督、提督、巡撫、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人員,可以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頭銜。

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審理機關,「理」為中國古代對法官的稱呼,有點類似於現在的最高法院,對案件有最終的決定權。

11樓:狂飆的綠皮車

大理寺審按,都察院監察,刑部行政。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個類似現在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個在案件方面的分工。

古代的大理寺相當於現在的一個什麼機構?什麼叫三司會審,其中的三司相當於現在的一個什麼機構大神們幫幫

12樓:南巷如也

大理寺:古代時候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現代相當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

三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別相當於現在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西漢三公中國古代朝廷中最尊顯的三個官職的合稱,起源於周。

三司會審:這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三司」是中國古代三個主要的**司法機關,源於戰國時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到了後世也稱做三法司。

擴充套件資料:

大理寺機構設定: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

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

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鹹平二年始定置。

三司起源:

三司,在唐代之前,同三公,是中國古代朝廷中最尊顯的三個官職的合稱。周代已有此詞,西漢經今文學家據《尚書大傳》、《禮記》等書以為三公指司馬、司徒、司空(三司)。古文經學家則據《周禮》以為太傅、太師、太保為三公。

秦不設三公,西漢初承秦制,輔佐皇帝治國者主要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另有最高軍事長官太尉,但不常置。自從武帝時起,因為受經學的影響,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也被稱為三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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