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逃逸,保證人該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2022-02-01 11:28:41 字數 4188 閱讀 6891

1樓:遲早會沉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覺得應該沒什麼事,取保侯審的都不是什麼重罪,只要保證人履行好義務就會沒事的吧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由於被告人的逃避,擔保人可能要承擔被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

縱橫法律網-河南傑升律師事務所-孫巨集磊律師

3樓:付老黑

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應對保證人處以罰款;若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其逃匿或者明知其隱匿地點而不向司法機關提供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現有司法解釋,罰款的數額標準為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此外,如果被保證人即刑事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此時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為限。

另: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窩藏、包庇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犯罪嫌疑人逃跑,取保保證人應付什麼法律責任?

4樓:鄭州馬律師

您好,採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

5樓:庭庭

本案中,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保證人不用承擔責任(包括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一、關於是否承擔罰款或刑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因此,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僅限於違反上述法律義務時應承擔被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你所說的情況不違反上述規定,因此不需要承擔罰款或刑事責任。

二、關於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七十三條規定:「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本案不屬於附帶民事案件範疇,因此保證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退一步講,取保候審保證人即使違反上述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只在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即取保候審之前的數額內承擔,而本案嫌疑人之前已將透資款歸還,因此保證人亦不需對後來發現的惡意透資款承擔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3條第2款是對取保候審保證人特定情形下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該條規定取保候審保證人怠於履行保證義務致使被告人逃匿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在本質上屬於民事侵權責任,它具備侵權行為成立的獨立構成要件。根據民事法律有關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此種情形下,保證人怠於履行保證義務導致被告人逃匿屬於加害行為,被告人逃匿致使附帶民事原告人不能及時追究其民事責任,已經給附帶民事原告人造成了損害,此屬損害事實,附帶民事原告人這種損害正是由於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造成的,與保證人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說明保證人是有過錯的。而被告人的民事責任源於其犯罪行為,二者在責任主體、歸責原則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同。

因此,保證人的賠償責任與被告人的民事責任相互並存,前者不依附於後者。被告人逃匿,刑事訴訟無法繼續進行,因刑事訴訟的中止導致附帶民事訴訟也無法繼續進行,不影響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原告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證人獨立承擔賠償責任。

7樓:成掣零鸞

關於是否承擔罰款或刑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保證人不用承擔責任(包括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關於是否承擔罰款或刑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因此,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僅限於違反上述法律義務時應承擔被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你所說的情況不違反上述規定,因此不需要承擔罰款或刑事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沒有相應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義務,其保證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9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只要沒有違反刑訴法第68條規定的「監督」和「報告」義務,不需要承擔責任。

10樓:不是沒事幹

你好,保證人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間主動積極監督被取保人的行為,如果發現了有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義務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報告。

但是,如果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要處以罰款。如果保證人與被取保人進行串通,偽造證據或者故意唆使取保人逃逸、再次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關鍵是,保證人是否盡全力履行了監督義務,如果能夠證明被取保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義務規定的行為是非常祕密、難以察覺的,保證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保證人兩個義務:1監督。2,報告。

違反義務公安機關可對保證人處一千以上2萬一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協助逃匿的2.明知被告人藏匿地點拒絕向司法機關報告的。追究刑事責任。

保證人只要認真履行保證義務就不應承擔責任。

12樓:給老子哈

1.如果被保證人有未經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司法機關傳訊時不及時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行為,保證人沒有及時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擾證人作證,幫助被保證人逃跑的,等等,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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