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接法院電話怎麼辦

2022-01-10 03:54:06 字數 5388 閱讀 5662

1樓:中顧法律網

你起訴到法院,除了遞交民事訴狀外,還應儘可能詳細的提供被告的相關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包括傳票、**通知書等)儘快送達被告。

被告不接法院**,不排除被告故意迴避等原因。這種情況下:

1、法院將根據訴狀上的被告住所地,將法律文書用特快專遞形式寄給被告,也可以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包括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甚至留置送達方式),若無法送達,則可以在上述做法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採取公告送達方式。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排除公告送達方式,一般措施大致在1-2個月內完成。

3、由於訴訟審理分為簡易程式(三個月)和普通程式(六個月),如果一直聯絡不上被告,且人民法院決定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則最早的審理時間也得在公告送達的六十日後進行。

4、只要公告送達後,被告不按時出庭,人民法院將在**審理後,依法作出缺席判決。通常情況下,公告送達後的**時間約在一到二週之間。

5、最快也得在三個月之後。

2樓:此id已成大爺

如果是法院要向被告傳送起訴狀副本,無法聯絡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法院可以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樓:李浩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你好

回答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提問這個給他們了,法院不接**

回答理由如下: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其實,這是法院的一個送達問題。原告起訴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確的被告即可,關於立案後如何通知被告應訴等,那是法

院的義務,而不應該將此義務強加給原告,原告只是有個協助的義務--提供被告住址的線索。可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院不區分被告地址不明確還是被告地址

明確故意不接法院**等情況,聯絡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讓原告想辦法,這無疑給原告增加了負擔。法院原本是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地方,可是在送達處就已

經將原告卡住,將送達的義務轉嫁給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導致原告的訴訟權利在送達處就被法院抹殺,更別提

以後的訴訟了。

2、凡是涉及法院訴訟都是雙方調和不好的,分歧較大的,比如離婚,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非要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願意離婚,一方就是拖著不想讓另一

方那麼痛快的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隻要一方起訴,另一方就巨力抗拒,聽到法院**就結束通話、更換**號碼、關機或者說打錯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

領取傳票,玩失蹤等。這種情況下,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確,不是**不對,我認為法院應當對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才對,比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

而不應該直接駁回原告起訴。被告故意不領取傳票,法院會說我們法院不可能滿世界給你們去找人去,原告你提供不了被告新的地址及**,我們法院只能直接駁回

原告起訴了,我聽到最多的是法院這樣解釋,個別法院的這種做法,我認為是不妥的,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沒有此規定。

3、但是這個法條可以說是名存實亡,司法實踐中,幾乎不用,

從目前**的案子及通過調查其他執業多年的律師來看,法院對拒不到庭的當事人拘傳的情況少之甚少。因此,我建議法院作為老百姓維權的最後保障屏,為了公正司法,應當經常啟用民訴法109條才對,這樣,一方就不能隨意不來或者故意躲避法院訴訟,給法院執法也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如果被告不接,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提問我給法院**打了,他們不接我的**

法院說一個星期後打**說,現在打**不接

回答如果您是被告的,您可以主動聯絡法院,去法院詢問詳細情況。您也可以等待法院的傳票,一般在原告起訴後,法院會向被告發傳票通知被告到庭

如果您還有需要諮詢的問題,歡迎您的諮詢

更多22條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理由如下: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其實,這是法院的一個送達問題。原告起訴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確的被告即可,關於立案後如何通知被告應訴等,那是法

院的義務,而不應該將此義務強加給原告,原告只是有個協助的義務--提供被告住址的線索。可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院不區分被告地址不明確還是被告地址

明確故意不接法院**等情況,聯絡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讓原告想辦法,這無疑給原告增加了負擔。法院原本是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地方,可是在送達處就已

經將原告卡住,將送達的義務轉嫁給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導致原告的訴訟權利在送達處就被法院抹殺,更別提

以後的訴訟了。

2、凡是涉及法院訴訟都是雙方調和不好的,分歧較大的,比如離婚,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非要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願意離婚,一方就是拖著不想讓另一

方那麼痛快的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隻要一方起訴,另一方就巨力抗拒,聽到法院**就結束通話、更換**號碼、關機或者說打錯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

領取傳票,玩失蹤等。這種情況下,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確,不是**不對,我認為法院應當對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才對,比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

而不應該直接駁回原告起訴。被告故意不領取傳票,法院會說我們法院不可能滿世界給你們去找人去,原告你提供不了被告新的地址及**,我們法院只能直接駁回

原告起訴了,我聽到最多的是法院這樣解釋,個別法院的這種做法,我認為是不妥的,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沒有此規定。

3、但是這個法條可以說是名存實亡,司法實踐中,幾乎不用,

從目前**的案子及通過調查其他執業多年的律師來看,法院對拒不到庭的當事人拘傳的情況少之甚少。因此,我建議法院作為老百姓維權的最後保障屏,為了公正司法,應當經常啟用民訴法109條才對,這樣,一方就不能隨意不來或者故意躲避法院訴訟,給法院執法也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5樓:於金龍律師

回答您好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提問被告不接法院**怎麼辦

回答如果是法院要向被告傳送起訴狀副本,無法聯絡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法院可以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更多5條

6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很多人認為,如果找不到被告就不能去法院起訴,這種觀點存在理解錯誤。

7樓:苑潛杭壓

1、法院的送達方式還有很多,可以郵寄,可以上門找他,也可以公告。

2、公告的時間最長,是三個月。其他就是幾天的時間。

3、如果一直聯絡不上,法院會要求你交公告費,進行公告的,公告期滿後第三天早上九點**。

4、不能要求,缺席審判是送到了而對方不來,不是原告能申請的。

8樓:

1、可實地去被告住處(或工作地)檢視核實,然後聯絡此案主辦法官,讓法院直接派人上門送達;

2、提供被告聯絡地址,告知法官,通過郵寄送達;

3、如果上述這些送達方式均無法成功送達,那就只能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即在法院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法院公告,告知對方訴訟情況、**時間、**地點,並通知被告前來法院領取法院**傳票和起訴副本),公告送達的期限為60天,時間有點長。

被告不接法院**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理由如下: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其實,這是法院的一個送達問題。原告起訴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確的被告即可,關於立案後如何通知被告應訴等,那是法

院的義務,而不應該將此義務強加給原告,原告只是有個協助的義務--提供被告住址的線索。可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院不區分被告地址不明確還是被告地址

明確故意不接法院**等情況,聯絡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讓原告想辦法,這無疑給原告增加了負擔。法院原本是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地方,可是在送達處就已

經將原告卡住,將送達的義務轉嫁給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導致原告的訴訟權利在送達處就被法院抹殺,更別提

以後的訴訟了。

2、凡是涉及法院訴訟都是雙方調和不好的,分歧較大的,比如離婚,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非要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願意離婚,一方就是拖著不想讓另一

方那麼痛快的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隻要一方起訴,另一方就巨力抗拒,聽到法院**就結束通話、更換**號碼、關機或者說打錯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

領取傳票,玩失蹤等。這種情況下,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確,不是**不對,我認為法院應當對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才對,比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

而不應該直接駁回原告起訴。被告故意不領取傳票,法院會說我們法院不可能滿世界給你們去找人去,原告你提供不了被告新的地址及**,我們法院只能直接駁回

原告起訴了,我聽到最多的是法院這樣解釋,個別法院的這種做法,我認為是不妥的,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沒有此規定。

3、但是這個法條可以說是名存實亡,司法實踐中,幾乎不用,

從目前**的案子及通過調查其他執業多年的律師來看,法院對拒不到庭的當事人拘傳的情況少之甚少。因此,我建議法院作為老百姓維權的最後保障屏,為了公正司法,應當經常啟用民訴法109條才對,這樣,一方就不能隨意不來或者故意躲避法院訴訟,給法院執法也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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