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責任問題,關於工傷賠償責任劃分的問題

2022-01-07 04:38:06 字數 3173 閱讀 2111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認定損害屬於工傷,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應該給受害人工傷賠償。工傷賠償責任的承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

用人單位依法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且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被確認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傷殘等級的賠償標準給予工傷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由用人單位賠償

一是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被確認後,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賠償。

二是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破產解散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待遇。

三是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由從業人員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中原屬與發包、出租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在合同有效期內到承包承租單位工作的,其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出租單位承擔;已與承包、承租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發生事實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其工傷保險責任由承包、承租單位承擔;以自然人名義承包承租的,其工傷保險責任由本人承擔,其所僱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出租單位承擔。

四是用人單位派往其他單位工作的從業人員,由派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及工傷保險關係,外出自謀職業的,在其他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發生工傷所在單位承擔。

五是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發現工傷,被確認屬於在原單位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六是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如果承包、租賃合同無效,其新僱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發包(租)方和承包(租)方連帶承擔。

3、侵權性質的工傷賠償責任的承擔

侵權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受害人對用人單位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與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同時並用?現行法律對此並無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依照此條規定,侵權人為用人單位的,受害人只能請求工傷待遇賠償,不能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2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3樓:上海楊律師

在建設工程行業中,分包方需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如果勞動服務隊不具有相應資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那你公司也可能會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說的情況。看你分包的個體戶是否有資質,如果沒有資質,你公司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問題最好是請律師介入處理。

5樓:

應當由勞動服務隊負責.

因為你公司與勞動服務隊是承包合同關係,並不是勞動關係.受傷工人與勞動服務隊才存在勞動關係.工傷應由勞動服務隊負責.

6樓:

由公司,但可以向社會保險報銷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服務隊有能力賠償,那麼你單位無須賠償,如果沒能力的話你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我簡單回答如下,分成不同的情況,看你們屬於哪種:

1、如果你們與承包的勞動服務隊簽訂了有關協議,約定你們也負責的話,就應承擔責任。如果沒有約定或沒有協議,就不應該承擔。但如果你們強迫工人幹活或沒有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安全設施,也要有連帶責任的。

2、如果那個勞動服務隊沒有勞務派譴的資格,而你們用了他們的工人,在你處發生事故,你生也有連帶責任。因為你們用那個勞動服務隊的時候,沒有認真稽核他們的資質,屬於你們的過失。

3、你們既然是大型的公司,怎麼不找個正規的勞務派譴呢,省好多事呢。

關於工傷賠償責任劃分的問題

9樓:彭健律師

第三方全責,那員工是可以構成工傷的,您需要支付員工的工傷賠償即可。

關於工傷賠償的問題,問個關於工傷賠償的問題?

一 根據 勞動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二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七條 工傷保險 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 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 的其他資金構成。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三 認定工傷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急!關於工傷賠償問題,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首先應該看你現在是否已 結束 沒有結束的話先行 有工傷保險費用由工傷保險 出,沒有保險由企業按工傷保險標準支付,主要有 費用 停工留薪期工資 100 交通費 單據報 伙食費 公司出差標準報 需要護理的話 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能三種情況 40 30 20 結束後,申請工傷等級鑑定,按鑑定後工...

關於工傷死亡的賠償,關於工傷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 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