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產假是158天嗎,新勞動法規定產假是多少天

2022-01-06 09:38:20 字數 5310 閱讀 4354

1樓:小揚說歷史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落實到地方,各地新計生條例中都對產假天數有所延長。山西、安徽、江西、寧夏可多休60天,即產假時間共158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

2樓:

不是。全國性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產假是98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增加15天(即:雙胞胎增加15天,三胞胎增加30天,四胞胎增加45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還規定了30-60天不等的獎勵假,屬於地方性規定。所以不考慮難產和多胞胎的額外增加天數,有的省產假是128天,有的省產假是158天。

3樓:不慌不忙的說道

1、國家規定的法定產假是98天。2、其中,在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孩子增加產期15天。

3、未滿4個月流產的,有15天的產假,若是滿四個月流產的,產假有42天。4、女性員工在工作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是被計入工作時間內的。

5、生育津貼,是按照該單位的年度職工月平均的工資標準發放的,若是沒有參加生育險的員工,工資由單位承擔。6、參加休完的女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天可以享受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若是生育多胞胎的,多一個嬰兒增加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4樓:未來法律

不是,是不少於98天

新勞動法規定產假是多少天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定的已小產假是十五天至四十二天的產假;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6樓:匿名使用者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基礎產假為98天,再加上各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獎勵產假,各省的獎勵產假天數不一,建議諮詢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勞動法產假規定是多少天

7樓:塵封殤逝

1、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時間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另外,各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晚婚晚育假期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九條男二十五週歲以上、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職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增加產假二十天。職工休晚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予扣減。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勞動法規定的產假是多少天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時間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另外,各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晚婚晚育假期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九條男二十五週歲以上、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職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增加產假二十天。職工休晚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予扣減。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9樓:七臺河李陽平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在勞動法系的配套行政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作出了更具體規定「為98天」;但女職工享受產假應以本省(市、自治區)相應行政法規中規定為準,黑龍江省對符合晚婚晚育條件的是享受180天產假。

《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黑龍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五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最新勞動法規定產假多少天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定的已小產假是十五天至四十二天的產假;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11樓:老虎

產假不是勞動法規定,國家規定符合政策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可以享有98天產假(難產延長15天),當事人所在地計生政策還有產假獎勵,各地不一樣,以當事人所在地計生政策規定為準。

國家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地方規定如:《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勞動法中規定產假多長時間

12樓:向葳答書易

你好,謝謝,望採納!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另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

至於男職工,其妻休產假時,他是否也有權休假照顧妻子,國家目前尚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自主確定男職工是否休產假,以及時間長短與待遇。謝謝,望採納!

勞動法對產假是如何規定的呢?

13樓:北京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條規定,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可以給予獎勵。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晚育假是各地方計劃生育條例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自己規定的,一般晚育假是1個月。

請問新勞動法規定產假是多少天?如果員工請的產假超出法定時間,公司是否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最新頒佈的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產假為98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產假是女職工的法定權利,不可侵犯,如果超過產假後女職工因身體原因無法工作,可憑醫院開具的證明休醫療期,用人單位不能接觸勞動合同。如女職工在產假期滿後無故曠工,經用人單位通知後扔拒不到崗的,可以接觸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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