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重傷如何鑑定,輕傷 重傷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2022-01-03 15:11:41 字數 5215 閱讀 1753

1樓:歸河靈

輕傷\重傷只有在刑事案件中由公安機關鑑定。民事案件傷殘鑑定有兩種,鑑定費需要幾千元:

1、工傷傷殘鑑定,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2、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如是交通事故,可到交通隊申請,也可到法院申請。一般傷害傷殘,最好由法院委託申請。

另,傷殘司法鑑定,一定要有相應資質,沒有資質是不可以作的。

輕傷、重傷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2樓:祝鵬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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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是指由於物理性、化學和生物性物質等各種外界因素對組織器官造成的損傷,屬於或部分屬於功能障礙,但不構成嚴重傷害,不屬於輕傷。

造成身體或面部損傷、聽力、視覺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礙,或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中度傷害的傷害,包括一級和二級輕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據醫學、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法醫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了輕傷鑑定標準,為輕傷的認定提供依據。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23年7月1日頒佈。損傷程度的認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時的損傷情況、損傷後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

按照刑法當中的量刑幅度規定,如果只是造成了他人輕傷的話,那麼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間進行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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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鑑定輕傷、重傷?

3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可以鑑定為輕傷,要根據實際傷情才可以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如果當事人對重傷的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重新鑑定:

1、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2、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3、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4、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5、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6、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但至於在重新鑑定後,是否能被鑑定為輕傷,則需要根據具體的傷情,由鑑定機構檢查後才可以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 對鑑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

第二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提出申請,以及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鑑定意見有疑義的,可以將鑑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意見。必要時,詢問鑑定人並製作筆錄附卷。

第二百四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補充鑑定:

(一)鑑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鑑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鑑定證物有新的鑑定要求的;

(四)鑑定意見不完整,委託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補充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百四十六條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4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和生理機能,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無論是故意傷害或者是過失重傷害,都會引起被傷害人傷殘或死亡。傷害行為的結果是多種多樣的,有肉體傷害和精神傷害,有內傷和外傷,有重傷和輕傷之分。

正確區分重傷、輕傷,對於認定案件性質和適用刑罰,具有重要的意義。判定是否構成輕傷害和重傷害,應依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規定。評定損傷的輕重,一般應當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來確定。

有的損傷當時較難確診,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後,才可顯現結果,此時對**的情況也要適當考慮。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不一定都構成傷害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傷害罪論處,可以採取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責令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醫藥費和經濟損失等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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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鑑定標準是什麼,如何區分輕傷與重傷,刑法

5樓:戚廣利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6樓:祝鵬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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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是指由於物理性、化學和生物性物質等各種外界因素對組織器官造成的損傷,屬於或部分屬於功能障礙,但不構成嚴重傷害,不屬於輕傷。

造成身體或面部損傷、聽力、視覺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礙,或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中度傷害的傷害,包括一級和二級輕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據醫學、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法醫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了輕傷鑑定標準,為輕傷的認定提供依據。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23年7月1日頒佈。損傷程度的認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時的損傷情況、損傷後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

按照刑法當中的量刑幅度規定,如果只是造成了他人輕傷的話,那麼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間進行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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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輕傷與重傷的標準?

7樓:

鑑定輕傷與重傷的標準為:

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擴充套件資料:

人體損傷程度總則分為:

1 鑑定原則

應以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終結或者臨床**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3、傷病關係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鑑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鑑定。

4、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5、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8樓:林葉雨下

在2023年釋出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有輕傷和重傷的術語和定義。如下:

3.1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擴充套件資料

其中輕傷與重傷又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鑑定原則

4.1.1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4.1.2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4.1.3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4.2 鑑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3 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4.3.1  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

4.3.2  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為輕微傷。

4.3.3  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說明因果關係。

怎麼才算輕傷還是重傷,什麼是輕微傷,輕傷,重傷?如何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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