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辭退懷孕女職工嗎,可以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條件有哪些

2022-01-03 08:12:18 字數 2918 閱讀 3647

1樓:華律網

原則上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女職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期哺乳期結束後方可終止合同。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

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2樓:橢徘著詭

對於女職工的生育保護,我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 《勞動法》規定了其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與解僱保護政策。但是,對女職工的生育保護待遇的全部適用,應當有一個前提;即該女職工的生育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目前有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生育以結婚為前提;二是一對夫妻只能生育一胎,除非符合當地生育二胎的條件。違反這兩個原則的,則應當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依據 《女職工保護規定》第15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不少人甚至有些律師都據此認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不享受任何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事實上,從《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解僱保護是不具體區分系何種原因導致的懷孕,是否違反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也在所不問,因此,只要有懷孕和生育的事實,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兩個概念,女職工只要在孩子出生之前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取得了準生證等相關法律手續,就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應享有全部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懷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5個月工資),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有生育保險**支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第87條;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4樓:圓點宋律師

女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能辭退她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根據***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似乎一切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但實際上,有關上位階法律並未作如此絕對的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該法並不禁止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另外《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排除了用人單位在其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確需裁員或勞動者因故不能勝任工作時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並未排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犯或嚴重失職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女職工懷孕被辭退,用人單位能解僱懷孕職工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都對此有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是不能被辭退的。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可以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條件有哪些

7樓:匿名使用者

懷孕不是護身符,只要孕婦有違規行為,企業同樣可以依照規定進行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有以下條件

根據***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似乎一切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但實際上,有關上位階法律並未作如此絕對的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該法並不禁止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另外《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排除了用人單位在其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確需裁員或勞動者因故不能勝任工作時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並未排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犯或嚴重失職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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