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精神病鑑定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精神病鑑定是如何規定的

2022-01-01 05:36:36 字數 4575 閱讀 6495

1樓:華穎卿後卿

精神病人鑑定要到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才能鑑定。

從你的表述來看,當事人正處於公安機關偵查期間,精神病鑑定案件的當事人、**人、辯護訴訟**人提出鑑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託鑑定。

2樓:悠幸

1、首先由人民檢察院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2、司法鑑定機構首先應明確鑑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閱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鑑定方案。

3、對被鑑定人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ct掃描及其他特殊檢査。

4、通常由3?5人組成的鑑定小組進行鑑定,簡單案件也可由專家個人承擔。最後根據檢查所見,結合案情,進行分析說明,作出鑑定結論,繕寫鑑定書,交付委託鑑定機關。

3樓:網遊小貓

法院起訴階段,向法院提出申請,有沒有病能鑑定出來,沒病裝病也能鑑定出來。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違法行為!一邊去

5樓:徐其山

一般精神病人都是由精神病院或精神心理科根據求診是的症狀制訂**計劃,只有在刑事偵辦過程,涉及到精神病人才主張做精神病的司法鑑定。一般司法鑑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委託與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鑑定,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託執行。當事人、**人、辨護人、訴訟**人提出鑑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並委託鑑訂。

2、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準備病人之前的病歷以及疾病控制機構開出的疾病證明,到鑑定中心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並按鑑定中心安排時間通知當事人前來鑑定。

3、正規司法鑑定中心不受理由個人提出的鑑定申請。

4、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證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鑑定中心公章生效。

刑事訴訟法精神病鑑定是如何規定的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病鑑定原則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無病推定原則:

我國的精神衛生立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時首先應當考慮確立無病推定原則。在無病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對於應當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的限制條件應該是:辯方能夠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證據。

辯護方也可以直接提出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作為證據,有關具體制度的構建可以參考和借鑑國外的立法和實踐。

二、辯方舉證的證明標準原則:

在堅持無病推定原則的前提下,辯方對自己提出的精神病辯護負有舉證的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司法機關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所以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在刑事司法中都有收集有罪(罪重)和無罪(罪輕)兩方面證據的義務。

申請精神鑑定,是不是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7樓:狙神哥

得向法院提出申請啊,否則隨便鑑定的結果也不好使啊。當然法院未必同意申請。

首先得有精神病,申請精神鑑定才能被准許,沒有精神病就不會被准許。這就需要以前的過精神病的證據,比如被精神病院關起來過,或者就是從精神病院逃出來的病人。這類人的申請可以通過。

如果正常人犯罪了,一直都很正常,從來沒表現過不正常,那麼申請精神鑑定就不會被批准。

因為精神鑑定不是鑑定有沒有精神病,而是鑑定精神病達到什麼什麼程度,所以前提條件是有精神病。。

精神鑑定是根據一些特徵標準來判斷一個人的精神病程度,它給出的結論只能是得了什麼樣的精神病到了什麼階段,是否有無民事刑事能力。

8樓:餜槒餜槒

不可以。

原被告的稱謂是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原告有沒有精神病應有原告的家屬、所在單位、監護人、法定**人、以及有關辦案機關提出鑑定。被告沒有申請對方精神病鑑定的權利。

精神病鑑定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9樓:金果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五條:

鑑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鑑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鑑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鑑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六條:

鑑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鑑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鑑定材料發生耗損,委託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託人拒不履行司法鑑定委託書規定的義務、被鑑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鑑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託人主動撤銷鑑定委託,或者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原委託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託人就原委託鑑定事項提供新的鑑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佟小小文化人

精神鑑定程式:

一、委託與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託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人、辯護訴訟**人提出鑑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託鑑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案件,可以委託鑑定。

2.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5.中心在接受鑑定委託或鑑定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後,應當向委託機關或申請單位出具《鑑定委託受理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個人名義申請鑑定的;

2) 不能按本規定提交材料和交納鑑定費,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無法收集到有關材料,經委託機關詳細說明正當理由,由專家研究是否受理委託鑑定);二、鑑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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