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企個人向公司借款還款時按商貸利息計算

2021-12-22 12:20:20 字數 5410 閱讀 5456

1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因為利息沒有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原因如下:

1.貸款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否者產生糾紛時,超出部分不受法院保護。

這個就是民間借貸的利率不違規標準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

3.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係,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2樓:玲音愛金煬

完全合法

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中,確認「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最簡單的借款合同也必須有如下條款:1、出借人、借款人;2、借款金額;3、借款時間。在某些不簽訂正規借款合同的場合,借條同樣可以構成借款關係,簡單的借條一般由借款人書寫為「今借到某某人民幣**元」,並由借款人簽名和註明時間,這樣一張簡單的借條也就具備了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關於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準。利率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併入本金計算複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準,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我不明白你覺得**不合法了=。=

3樓:投米網

個人向公司借款,出現了糾紛法院會要求雙方自行解決。

按照商貸利息貸款,是合理的,因為去貸款公司借錢的利率要遠高於銀行商業貸款的利率。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4樓:找法網

一、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但是需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二、如果借款建議開支票轉賬,如果金額較少可以寫借條,金額較多建議寫借款協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5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以對於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對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進行了定義,明確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

公司可以向個人借款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個人借款給企業時要注意什麼?

個人借款給企業,雙方應訂立借款合同,但個人借款給企業時,卻不能僅僅滿足於打一張借條,而需要關注更多的條款設定以避免風險。

1、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準。利率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併入本金計算複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準,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2、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採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個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3、還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寫明瞭還款期限,有的沒有寫明。寫明瞭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發函催告,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後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間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4、擔保

借款合同**借人應儘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在個人出借款項給公司的時候,為了避免空殼公司陷阱,應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有時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產、車輛、股權、產品等作為借款的擔保,此時需要注意,對於房產、股權需要辦理登記擔保才生效,對於車輛、產品等動產,出借人也要實際佔有,否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在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雙方約定借款到期無法償還時,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認為該條款與設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轉移給出借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5、管轄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注意這個問題,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就有可能出現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況,非常費時費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後,一定要約定一個對於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轄法院。

6樓:9愛穿平底鞋

可以,但有一定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對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進行了定義,明確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7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以對於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對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進行了定義,明確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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