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勞動法對單位不公平只能針對大型企業,對個體太不公平 應該另制一套

2021-12-18 21:14:49 字數 690 閱讀 1633

1樓:

簽定勞動合同的同時,要訂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無條件的,比如洩露商業機密,在工作中不認真,給你造成損失,違反勞動紀律等。你沒有制度,相當於拿不出證明。如你所說的心情好就給你做,不好就不給你做,還是你們的規章制度不健全,你的勞動定額制度呢?

完不成規定的勞動定額就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就執行不了呢?開幾個帶頭**的,殺一儆百。

每個月個人完成多少工作任務難道沒有考核紀錄嗎?如是你們的規章制度都是虛的。制度必須細化到人,做錯了記到本上,然後由組長或管理人員簽字同樣是證據。

2樓:

訂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公示,如犯就依規章制度進行處罰,首先如果員工想投訴單位也必須有理,如單位已做到履行所有法律規定,員工也無法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在合同中要說明必須遵守制定的規章制度,否則不籤。

籤合同是雙向的,必須雙方都同意。

4樓:問你我他

是的,對個體太不公平了!!!!!深受其害

現在勞動法對務工人員太不公平了。廠裡幹幾十年一點補償都沒有,為什麼??

5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務派遣合同關係的,在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時都會有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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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何種工作制及何種形式的合同制工人,加班都應該得到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加班費。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的做法是違法的,既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