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糾紛引起打架,參與的人會有什麼處罰?情況比較複雜希望懂行的朋友能給個詳細分析和解釋。謝謝

2021-10-11 10:47:41 字數 5722 閱讀 3318

1樓:夢頭塞耳

第一,你家的馬桶和他家反水的事情是不能支撐他來破壞你傢俬有財產(你家的門)和毆打你父親的理由的。所以警察調查這件事的起因責任肯定是在他。

第二,他打了你父親的時候你們沒有報警而是事後跑到他家去報復,這個不屬於正當防衛,這一點你必須明白。

第三,在他被打之後沒有進行法醫對傷勢的輕重鑑定,那麼警察也定不了責(一般看誰的的傷勢中誰是受害者,情節不論動手的先後)。

第四,他被打之後來圍堵你們家的門也已經是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性質其實和你們去打他是一樣的,但是這次你們報了警,也就是說你們是受害人,你們不需要賠錢,反而可以追究他的責任,並要求他賠錢。

第五,現在你們不想調解了,那麼就起訴他,起訴方面的相關事宜諮詢警察或者律師,一般結果就是施暴者處以刑事拘留,但這種民事糾紛,很小的事情是不會判刑的。

2樓:

沒法處理。驗傷連輕傷都不是,只能賠醫藥費和門費。另外可請律師,憑派出所筆錄,可到法院告他。

當然最主要是,你要舉證,樓下反水與你用馬桶無關。有了這個證據,他再找你鬧,就屬於擾亂你家生活,法院支援你的力度會大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關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促使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互諒互讓、以一定條件和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公安機關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調解,屬於行政調解,可以將這種調解稱為「治安調解」。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治安調解的條件

1、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範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有三個要點:

一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撫養、債務等民間關係引起的權益之爭。二是可以調解的案件範圍僅限於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行為。

三是可以調解的案件範圍僅限於「情節輕微」,對條的理解應該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性質較輕、手段不惡劣、動機不狠毒、後果不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調解必須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進行。如果不是公安機關主持,則不屬於這裡所指的治安調解。

3、而且雙方當事人都有接受調解的意思表達。治安調解應當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公安機關不能強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二)關於治安調解的選擇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調解處理。公安機關可以選擇調解處理(即一般意義上通過賠付醫療費用、財產損失費用解決),也可以選擇決定處罰(即通過辦理行政案件,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拘留或者罰款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50條規定:「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並履行調解協議」。

(三)調解達成協議的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即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再給予治安處罰。達成協議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被侵害人原諒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處罰;二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願意就自己的行為給被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雙方當事人已經就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範圍等達成一致。

雙方當事人一旦達成協議,並履行了協議,則該行為將引起兩方面的法律後果:一是對當事人來說,不能就同一事項,再要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處罰;二是對公安機關來說,應當對該治安案件予以結案,不能就同一事項再進行查處。

(四)調解不成的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也應當簽訂調解不成的調解協議書),或者雙方達成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不能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治安處罰的同時,一併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出決定。

二、在實際調解工作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調解的強制力問題:公安機關的治安調解必須要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上進行,對於調解協議的具體內容(例如賠償數額等)不具有強制性。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有被侵害人在正式調解之前要求公安機關讓對方當事人先行支付醫療等部分費用。

對此,公安機關只有在徵得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其支付,也就是說,若對方當事人堅持最終一次性調解時再予支付,公安機關依法不能強制其先行支付。

2、調解與處罰的關係問題:調解與行政處罰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選擇性處理方式。若調解完畢的,公安機關不能再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治安處罰。

若不調解而直接進行治安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若自願賠付對方費用等,並徵得對方諒解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處罰幅度的基礎上從輕處理。

3、調解的法律效力問題:一些當事人往往認為:只有給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治安處罰(拘留或者罰款)才是依法處理,而調解是私了。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公安機關的治安調解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對特定種類案件的處理方式,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而且一旦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即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4、關於公安機關調解工作的難度問題: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往往是因婚姻、鄰里、債務等民間糾紛引起,且損害後果不大,所以調解工作最大的難度並不在治安調解的範疇本身,而在於引發打架鬥毆或者損毀財物等行為的起因上。因此我們在實際調解工作中發現,很多時候雙方矛盾的焦點並不在幾百、甚至幾十元的損失本身,而是為了民事糾紛的一口氣,直接導致多次調解都不成的結果,而受侵害方往往會以公安機關辦事不力為由將矛盾轉嫁到公安機關身上,對此希望大家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公安機關是站在第三方公正的立場上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希望大家能夠諒解公安機關調解工作的難處。

同時,調解工作往往是將雙方當事人對解決事件要求的拉攏,也就是儘量往對方的要求適當退步,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能夠統一到一點時,調解工作也就完成了。很多時候也就導致了調解結束後,雙方當事人都認為雖然勉強接受了調解結果,但距離自己的要求有差距,而對經辦人員有所怨氣。對此也請大家能夠理解。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傷勢或損失達不到刑事標準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照處罰法進行處罰,這樣如果要索賠的話就要去法院起訴。

軍隊的人打人會有什麼後果?

5樓:灰爺也瀟灑

如果是發生在軍隊內部的打人行為,由軍隊保衛部門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如果是軍人打了非軍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院審查起訴。

6樓:嘿嘿呵呵哎呀

後果很嚴重的 我一個朋友 在甘肅當兵 他政委出去喝酒 可能出了點事 結果就叫了一個連隊的兵來 打架是過癮了 後來整個連隊解散

7樓:葫蘆豆豆

軍人是不允許帶槍的!

就算是真的,那些人很可能***,因為軍人都年輕,再說身手又好,和一般人不一樣.如果是真事,參與打架的,都要受軍事法庭的審判.罪名很多,私自去***,調戲吧員,打架滋事,還叫人,帶槍,這些人沒什麼好後果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你什麼居心呀,這樣造謠中傷我們的軍人,你說的話有可信度嗎,還他們帶槍,你看到那個軍人沒事能帶著槍,不知道的事不要亂說,你看到軍人在戰場上為我們流血流淚,在和平年代忘我的貢獻和犧牲嗎?戰爭也許你沒有親身經歷過,那麼,洪水雪災,**,他們也是跟你一樣血肉之身,為什麼你就不能多愛他們一點少中傷他們一點

9樓:南美叢林

可笑,怎麼可能帶槍出來,不怕違紀啊,穿軍裝的不一定都是軍人,你見軍人證了?

10樓:舉狗打棒子

直接開除軍籍,可能還要負刑事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成何體統 全部裁員

12樓:白色的快樂

這種事情的後果應該很嚴重把

關於多人打架至輕傷的法律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雖然是沒有學習法律,但是你的思維能力是很強的,確實是想到地方了.下面我給你答覆如下,請參考.

1.如果朋友一直在外打工,過了追溯時效是不是就沒這個事了?

答:如果公安機關對此案已立案偵察的話,在外打工的參與本案的人都要到案,如果自動到案就算投案自首,到時可以得到從輕或從寬處理;如果故意不到案,到時公安機關可以將此人上網,全國通緝.公安機關立案後不涉及到追溯時效的問題.

2.對方起訴朋友的叔叔為組織者,理由是在前往對方家的過程中,朋友的叔叔說「不能放過他全家」。這個理由充分嗎,什麼情況下才能確定某人為打架的組織者?

答:組織者的構成要件不是什麼他說什麼,他說的只能反映出他的主觀故意,並不表示是否組織者.組織都是在犯罪前後過程中起到組織\領導\主導作用的人.

而不是本人說的什麼.對你朋友的叔說的「不能放過他全家」這句話,可以辯解為一時的氣話,或都是給人聽的嚇唬話.

3.侵入民宅罪成立嗎?可不可以說成我的朋友等8人前往對方家協商之前的對方打人事件?

答:現在主要的是,如何進行合理的辯解的問題,這是很重要的.可以說找人去對方家的目的是為了說理,但也有預防打起來,所以找來的人一起前往.

事先並沒有什麼必須打架的意圖.打架的發生是在說理過程中對方不理爭吵過程中發生的.嚴格的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裡要注意的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就要看當時的具體情節了...但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需要研究了...

4.對方找了三個證人:第一個有癲癇病,第二個是對方爺爺的弟弟,第三個和朋友的侄子打過架,這三個人有資格做證人嗎?

答:第一個有癲癇病.雖然患有癲癇病,但在未發病期間看到或聽到的不影響作證人.

第二個是對方爺爺的弟弟.作為證人的份量不重,因為此主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公安機關會考慮他們的證詞.

第三個和朋友的侄子打過架.參與打架的人不是證人.他也是本案中的當事人.

5.如果對對方的輕傷鑑定(耳膜穿孔、肋骨骨折)有質疑,可以申請鑑定嗎?如果可以,那麼在重新鑑定時如果對方說耳膜穿孔已經好了怎麼辦?

答:是否輕傷害,需要通過臨床醫學診斷和法醫鑑定結論.如果認定為輕傷害,一是有可能按照《刑法》人規定啟動刑事法律訴訟程式;二是有可能按照2023年《公安部關於辦理傷害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因家庭瑣事,民間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雖然行為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傷已經達到輕傷程度,但是行為人確有慣性表現,而且當事人雙方自願和解,已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並已給付,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規定可以調解處理 .

6.因為在農村人都不願意做證,所以我的朋友找不到證人,這種情況怎麼辦?

謝謝各位!

答:不用為此擔心,公安機關會深入調查查證的.會公正廉明的處理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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