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法庭上陳述離婚的理由

2021-09-21 22:08:24 字數 733 閱讀 6599

1樓:水月風情

沒有感情這是離婚的唯一理由

或者說你不愛了

這個也是可以的,這個本身沒有證據的

不愛就是最好的證明

2樓:just偏執成性

自己陳述為何要離婚即可。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樓:笑看人生百態

要舉例子的。這個就要你主觀陳述了。(主觀問題可以無中生有)陳述是,按時間,地點,人物,事件來說。

比如,經常吵架的(主觀定性為感情不和),可以說,某日幾時,在家(在街)吵架,有人證明最好。

比如,不經常架的(主觀定性為感情不和,表示已經心冷或都說心淡),我已經幾個星期沒有和她說過一句話了。可以理解成感情不和。

總結,找出日常生活的事件,(不管什麼事,你都說是感情不和的原因),然後按時間,地點,人物來陳述事件。就可以了。(人物當中,有證人證明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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