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錄音能做為證據嗎,電話通話錄音能做法庭直接證據嗎

2021-09-20 12:19:42 字數 5448 閱讀 3155

1樓:熱浪人間

只要與要證實的事實有關聯,普通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理由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比照上述規定,**錄音不違反證據的合法性規定,屬於合法依據,可以作為證據。

二【《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因為錄音較容易被篡改,所以證明力弱一些。而且一定要注意,錄音不要剪輯,要保持完整性。

3樓:自由自在

可以,也是最有效的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能,而且是很好的證據

**通話錄音能做法庭直接證據嗎

5樓:孽龍華魂

一、通話錄音可以作為法院起訴的證據使用。

二、還有借錢的時候你叔叔嬸嬸還有你外公雖然在場,但是他們和你是有利害關係的直系親屬,其證言不會被法庭採納。

三、最高人民法院過去曾作出過《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要求錄音證據須要經過對方的同意錄製,但現在該規定已經失效。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自2023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規定:

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安裝到他人住處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以合法手段的錄音等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錄音證據注意事項:

1、錄音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4、**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5、**錄音可以公證。在公證員面前撥打**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

6樓:過針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僅僅錄音是孤證,還得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錄音證據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作經過。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二)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從以上規定看,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的真實性合法性。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7樓:劃破天空的貓

**通話錄音可以當做民事案件的材料,但必須是真實的。

法律沒有規定親戚不可以做作為證人,所以親戚可以作為證人,但必須保證所證是真實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8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通話錄音可以作為法院起訴的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過去曾作出過《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要求錄音證據須要經過對方的同意錄製,但現在該規定已經失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自2023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規定,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安裝到他人住處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

這意味著以合法手段的錄音等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

9樓:洛弋殘雪

這個要看**錄音證據是否合法了,一般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錄音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

當然撥打的**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

3、**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4、**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5、**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

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裝置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6、**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剋制成光碟(法院需要)。

7、**錄音可以公證。在公證員面前撥打**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

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所以,**錄音能否可以作為法庭證據,要看所取得**證據的合法性,以上就是關鍵的幾點!

**錄音、通話記錄、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上交到法院。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一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提供複製品或者**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經過。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人到場。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國法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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