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智慧財產權的非物質性,如何理解智慧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

2021-09-13 07:16:00 字數 4034 閱讀 2346

1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1、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2、知識產品之無形是相對於動產、不動產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

第一,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佔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知識產品雖具有非物質性特徵,但它總要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作為其表現形式的物化載體所對應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智慧財產權。

第二,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知識產品的公開性是智慧財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知識產品必須向社會公示、公佈,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使用那樣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第三,不發生消滅知識產品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知識產品不可能有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消滅之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期間(即法定保護期)屆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與法律處分並無聯絡,換言之,非權利人有可能不通過法律途徑去「處分」屬於他人而自己並未實際「佔有」的知識產品。

2樓:福建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表現為:(1)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佔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

(2)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開性是智慧財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智力成果必須向社會公示、公佈,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

(3)不發生消滅智力成果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消滅之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法定保護期屆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與法律處分並無聯絡。

如何理解智慧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

3樓: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知識產品之無形是相對於動產、不動產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

第一、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佔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

知識產品雖具有非物質性特徵,但它總要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作為其表現形式的物化載體所對應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智慧財產權。

第二、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知識產品的公開性是智慧財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知識產品必須向社會公示、公佈,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使用那樣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擴充套件資料:

智慧財產權客體的本質

權利的客體是指權利所依附的物件。智慧財產權客體為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分別體現為發明創造、作品、商業祕密、資料庫。若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研究,不難發現本質是資訊。

以我國智慧財產權法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客體為例。

我國專利權的客體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及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一件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術方案,即發明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取的技術措施。這些技術措施正是發明人在專利申請中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一種資訊,不論其是複雜的產品構造設計,還是簡單的物質配方。

外觀設計也是這樣。這些資訊,可能是該領域的技術人員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認為是在理論上根本行不通的但在實踐中的確可行的,即所謂克服技術偏見的資訊,社會公眾依據這些公開的資訊,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便可實施這些專利。

因此,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在本質上均為一種資訊。

商標權的客體為商標。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商標在商品、服務與其製造者和提供者之間建立了特定聯絡,向社會公眾直接傳遞商品或服務**方面的資訊。這些資訊包括何人為該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及其商業信譽如何,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及聲譽如何等等。

著作權的客體為作品。作品的型別有多種,但不論何種型別的作品,作者創作的主要是向讀者提供某種資訊。

這些資訊或許是令人振奮的、頹廢的、發人深思的等等。作品必須能傳播文藝或科學思想,它是一種資訊的載體,而不是一種實用工具和手段。人們從作品中獲取其欲得到的資訊,作品只是資訊的外殼,其實質仍為資訊。

制止不正當競爭權的客體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正當競爭有多種行為,但最為典型的是混淆、詆譭及誤導三種行為。

依據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所謂混淆行為,是指不擇手段地對競爭對手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造成混淆性質的一切行為;詆譭行為,是在經營商業中,損害競爭者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的信譽的虛偽說法。

誤導行為,是指在經營商業中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製造方法、特點、適用性或數量易於產生誤解的表示或說法。

商業祕密權是制止不正當競爭權中的一種,其客體為商業祕密。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國家工商局在《關於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對何謂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進行了列舉,即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商業祕密的本質就是符合特定條件的祕密資訊。

資料庫權尚不是個法律上已經確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資料庫權,是指資料庫的開發者或投資者對該資料庫享有的著作權,也可是依資料庫保護的特別法所享有的特別權利,如《歐共體資料庫法律保護指令》第3章賦予資料庫的開發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權或再次使用權。

資料庫權的客體是資料庫。資料庫是按一定目的收集起來的資料的集合。資料庫在英文當中為「database」,其中的」data」**於拉丁文「lat datum」,意為「資料」、「資訊」。

因此,資料庫的更確切的名稱應為「資料庫」或「資訊庫」。

從資料庫一詞的詞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資料庫的本質仍為資訊。

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翻譯**話如下: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財富權利,它不是個東西就是它最大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1)你不可能把它真真實實的抓在手裡抱在懷裡,都是腦子想你擁有了,不告訴別人怎麼用別人就不知道

(2)你今天用它明天用它後天用它,它不會變少,不會變質,不用放冰箱冷藏。

(3)你不能說把它賣給了別人,你就腦子就沒有這個東西了。你也不能說在把它賣給別人的時候,還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用放到對方手裡的方式來完成買賣過程。

上述的話希望你能看懂,但畢竟不是法言法語,幫助理解即可,言語有很多不嚴謹之處。

5樓:亞聯科曾阿牛

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其具體表現為: (1)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 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佔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

(2)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智力成果公升性是智慧財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智力成果必須向社會 公示,公佈,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上述使 用不會像有形物的使用會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 事責任形式.

(3)不發生消滅智力成果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 其本身消滅之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法定保護期屆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 與法律處分並無聯絡,換言之,非權利人有可能有通過法律途徑去"處分"屬於他人而自己並未"佔有"的 智力成果.

智慧財產權如何認定,智慧財產權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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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智慧財產權的財產屬性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也稱智力成果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它指的是通過智力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是集人身性和財產性的綜合性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人身性體現...

給你支招,智慧財產權如何為高企,智慧財產權和專利的區別我和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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