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最多調查多少天,進公安局協助調查時間最長多久

2021-09-08 17:08:27 字數 5165 閱讀 3894

1樓:李右丞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在偵查階段的羈押時間,通常稱為“偵查羈押期限”,這個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起第2日開始計算,至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時止。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既規定了一般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還對案情比較複雜、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作出具體規定。

1.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因此,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有些案情複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是延長期限的前提條件。所謂“案情複雜”,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況比較複雜,如集團犯罪、一人多罪、取證涉及人員眾多等情況。

2.四類特殊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四類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這類案件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發生在我國新疆、**、青海等省區中交通條件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於地域遼闊、交通條件很差,有時為了取到一個證據,需要花費幾天、幾十天甚至更長時間,因此客觀上需要較長的偵查羈押期限。二是必須是既重大又複雜的案件,才能適用本規定,並不是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所有案件都可以延長期限。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是指人員相對固定,有組織、有指揮地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群體。實踐中,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往往是一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案發地區影響較大;作案人數多,或者訂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潛逃,不易偵破或者取證相當困難,因此需要適當延長期限。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這類案件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流竄作案案件,由於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動人員,作案地點不固定,調查取證困難;二是重大複雜案件。

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才能適用本規定延長期限。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多個省區,案情重大複雜,取證人員眾多,取證地區範圍大,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在四類案件中,對可能判處10年以上刑罰的犯罪的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還作了特別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冉延長2個月。這就是說,對上述四類案件中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到達7個月。

應當注意,上述四類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延長2個月”或者“再延長2個月”,都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公安機關、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本院審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這樣規定,是考慮到有些案件因為政治關係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例如過去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之類的案件,需要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所謂“特殊原因”是指關係國家政治、外交等方面,涉及整個****、利益的重大問題,而不能將案件中的具體特點認定是“特殊原因”。所謂“不宜交付審判”是指由於政治上的關係在一定時期內不適宜進行審判,或者因有其他特殊的原因,如外交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宜交付審判。因案情複雜在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不屬於此種情況。

所謂“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是指案件涉及的是全國性的犯罪或者是在全國乃至國外將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特別重大複雜”是這類案件的必要限定條件,不屬於此類的案件不能按本條規定辦理。在執法中,對因特殊原因,不宜交付審判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對待,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權批准延期審理,要嚴格把關,不能隨意擴大解釋;至於具體延期多長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批准。

同時,公安、檢察機關應當在羈押期限內抓緊辦案,不能把此條規定作為一個口子,認為重大複雜案件的羈押期限都可以無限期地延長。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此外,關於以下三種情況的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辦法,刑事訴訟法特別作了明確規定:(1)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按有關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需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監督。(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3)需要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就不說時間問題了,畢竟當事人是大前天去的(或被帶走),且至今未歸。

那麼則需確認在其去公安局時的方式(是留置拘傳?還是拘留?)和在此期間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等。

這事要我說你在這問沒有任何作用,應該直接到接案地的公安機關去詢問。畢竟案子是他們辦的,所有的細節別人都不知道,所以單憑你所說的到現在還沒回來無法確切的給當事人的問題定性。

另外再給你列出三條相關的參照法規,可以參考下:

《公辦行規》第四十七條: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處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警察法》第九條: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到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3樓:法律快車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 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逋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莫名被警察帶去公安局協助調查最多幾天必須放人

4樓:劃破天空的貓

如果你沒有違法犯罪,那麼最多24個小時,超過還要你協助調查的話就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二十四小時之內,會通知家人。

6樓:莫邪君子風

如果是單單的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是24小時的時間,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這些所說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後,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進公安局協助調查時間最長多久

7樓:拆那小豬玀

如果調查期間不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最多不超過24個小時。其根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傳喚須知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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