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是什麼

2021-08-25 05:14:11 字數 6056 閱讀 4573

1樓:青目星君觀社會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3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4、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樓:職場spring老師

信用卡詐騙罪的具體立案標準和量刑如下: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

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惡意透支的: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第九條,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

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髮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3樓:christy_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釋出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12月16日起施行。

《解釋》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2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寫入磁條介質、晶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記憶體款餘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後髮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餘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和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什麼是信用卡詐騙案,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主要就是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逾期欠款,久拖不還的就算 信用卡詐騙 又叫信用卡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1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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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