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前,朋友借錢3萬,沒寫借條是通過銀行轉賬,現在轉賬原始憑據沒有了,只有去銀行列印的交易記錄

2021-08-13 16:17:20 字數 5004 閱讀 7991

1樓:匿名使用者

能,但是這個不能作為主要的證據。一般這種情況,你要是讓法院判決他還錢是很困難的,基本是不可能的。就一個錄音,他完全可以否定的。

銀行列印出來原始轉賬憑據也是沒有多大用處的,他也可以否定,那理由就多多了。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寫借條,借錢產生糾紛,借條的作用是相當相當大的。這帳基本上會成為壞賬,爛帳,死賬。

公安機關也只看證據。除非兄弟你想點私著,除此之外,看你朋友這個態度,八成你是要不回來的。 法律上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所以你的錄音最終能不成為證據,是根據你要證明的內容,以及在對方提出對其錄音反駁證據的多少,在這個案件中,他可以有很多的反駁內容。 反駁空間很大。

2樓:紅色狂舞

要是上法院的話好像錄音不能作為證據。法院不會受理錄音的。

你這種情況很棘手的,沒有欠條也沒有收據,就算是你上銀行打出單據來,你朋友就是賴皮說,這是很早以前你借他的錢,然後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還給他了,你怎麼辦?

最好還是別撕破臉,先哄著他寫借條。先說你不急用錢,可以慢慢還。但是先把借條寫了。哄著他寫了借條就好辦了。要不沒什麼好辦法

3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算證據,,,說沒有要麼是真沒有,要麼是賴賬。還是想辦法和平解決。如果通過法院解決的話銀行記可作為憑證。但好想有時間限制的。。。建議你現在跟他協商補寫張借條。。。

借錢不還沒有借條,只有銀行轉賬記錄能起訴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5樓:華律網

轉帳記錄必需經銀行蓋章才具有證據的效力。單憑轉帳記錄起訴,還是單薄了點。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事實成立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第5條的規定,借貸案件的證明要求較高,只有借貸關係明確才能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如借貸事實存在疑問或不明確時,則不能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6樓:雙魚中哥甲天下

只有銀行的轉賬記錄有證據是可以起訴的,合法合理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援。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讓對方補寫一份借條,如果對方拒絕,還可以通過簡訊**等資訊向對方確認該筆欠款存在,然後去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結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的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後,原告扔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從法律角度可以看出,借條、收據等是最直接的債權憑證,有這些證據才能表明借貸關係的存在證據。如果沒有這些,就會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產生。

擴充套件資料:

市民趙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認識了與公司老闆有生意往來的田某。由於平常接觸較多,趙先生與田某逐漸成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2023年9月,田某找到趙先生,以自己買房急需用錢、手頭的資金又週轉不開為由,希望趙先生能借他5萬元,並承諾半個月內就可歸還。

趙先生很快就通過銀行轉賬將錢打給了田某。考慮到自己與田某關係很好,趙先生並未讓田某書寫任何形式的借款協議。不成想,半個月過去了,田某卻稱還不了錢。

隨後的日子裡,趙先生多次找田某要錢,田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託,幾個月後,趙先生髮現他竟然聯絡不上田某了。無奈之下,趙先生將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歸還借款5萬元整。

石市橋西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被告田某本人並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師為其答辯。律師稱,原告趙先生所訴的事實不屬實,趙先生所訴田某借款的5萬元,實際上是趙先生返還給田某的好處費。律師表示,趙先生是田某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間人

。2023年6月,趙先生承諾可以讓安某借給被告田某400萬元,並約定田某給趙先生5%的好處費即20萬元,隨後,20萬元已經以現金形式付給了趙先生。但實際上,安某隻向田某提供了300萬元借款,趙先生應得好處費為15萬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萬元並非借款,而是趙先生返還給他的好處費差額。

針對當事雙方就5萬元各執一詞的說法,為查清本案事實,法庭要求庭審後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說明情況,被告逾期未到庭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但最終,田某在規定期限內一直未到庭解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先生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能夠證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項。對於支付款項的原因,由於沒有借條等證明形式,被告抗辯稱原告向其銀行賬戶打款系原告償還多收取的好處費。

庭審法官表示,原告作為安某的**人,促成安某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但合同中並未對**人收取好處費一事進行約定,且被告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處費。

綜合具體情況,法院對原被告之間借貸事實予以採信,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田某償還原告趙先生借款本金5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趙先生已經申請強制執行。

7樓:郭虎律師

我國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時候,借條只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之一,只是因為其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力較強而已。

因此,是否有借條,並不是認定借貸關係存在的唯一證據。如果只有借條,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便很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就題主的問題,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建議你準備以下證據:

轉賬憑證

支付利息的憑證

對方承認借款的**錄音或者交談錄音

證明借款事實真實存在的證人

最後提醒題主一句,不要礙於面子以為是好朋友就不寫借條,這樣只會害了自己,畢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啊!

8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可以起訴,這種問題屬於民間糾紛,轉賬記錄屬於證據型別。

1、可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欠款事實,借條、欠條、收條、銀行轉賬記錄等可能反映欠款、匯款的書面材料。

2、至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並支付利息。

3、可查詢其名下有無房產、車輛、存款並進行查封、凍結以便執行。

4、如還款期限屆滿兩年,且期間追要過,需找證據證明,否則超出訴訟時效。

5、如存在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經擔保人立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償還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9樓:匿名使用者

打了借條,只有銀行的轉賬記錄有證據是可以起訴的,合法合理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把錢借給別人時,是通過銀行轉賬,沒有借條,這個錢能不能要回來

10樓:自娛自樂說今宵

如果沒有欠條,一樣可以訴訟追回。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明確民間借貸關係是否存在,要綜合考慮借貸關係證明和轉賬記錄或者錢款轉移證明。

你這種情況,可以舉證證明已經支付借款,出示轉賬記錄。如果對方不能證明這筆錢的原因,你會勝訴。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市民趙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認識了與公司老闆有生意往來的田某。由於平常接觸較多,趙先生與田某逐漸成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

2023年9月,田某找到趙先生,以自己買房急需用錢、手頭的資金又週轉不開為由,希望趙先生能借他5萬元,並承諾半個月內就可歸還。

趙先生很快就通過銀行轉賬將錢打給了田某。考慮到自己與田某關係很好,趙先生並未讓田某書寫任何形式的借款協議。不成想,半個月過去了,田某卻稱還不了錢。

隨後的日子裡,趙先生多次找田某要錢,田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託,幾個月後,趙先生髮現他竟然聯絡不上田某了。無奈之下,趙先生將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歸還借款5萬元整。

石市橋西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被告田某本人並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師為其答辯。律師稱,原告趙先生所訴的事實不屬實,趙先生所訴田某借款的5萬元,實際上是趙先生返還給田某的好處費。

律師表示,趙先生是田某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間人。2023年6月,趙先生承諾可以讓安某借給被告田某400萬元,並約定田某給趙先生5%的好處費即20萬元,隨後,20萬元已經以現金形式付給了趙先生。

但實際上,安某隻向田某提供了300萬元借款,趙先生應得好處費為15萬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萬元並非借款,而是趙先生返還給他的好處費差額。

針對當事雙方就5萬元各執一詞的說法,為查清本案事實,法庭要求庭審後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說明情況,被告逾期未到庭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但最終,田某在規定期限內一直未到庭解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先生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能夠證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項。對於支付款項的原因,由於沒有借條等證明形式,被告抗辯稱原告向其銀行賬戶打款系原告償還多收取的好處費。

庭審法官表示,原告作為安某的**人,促成安某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但合同中並未對**人收取好處費一事進行約定,且被告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處費。

綜合具體情況,法院對原被告之間借貸事實予以採信,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田某償還原告趙先生借款本金5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趙先生已經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中國新聞網-朋友借錢沒打借條?銀行轉賬憑證證明借貸事實

11樓:

根據法律規定,通過銀行轉賬,會留下付款記錄,但只能證明你把錢支付給對方,不能證明你把錢借給對方,如果想把錢要回來,還需要其他的證據進一步佐證。

12樓:馨寶子

下列情況這個錢能回來:

一是對方主動歸還;

二是有其他證據證明該轉賬款項是屬於借款、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具有償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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