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老人是否有權收回當初分家給兒子的房子,因為其中兒子沒有進行贍養義務

2021-08-04 07:26:59 字數 2210 閱讀 3253

1樓:甜美志偉

農村老人是沒權收回當初分家給兒子的房子的,至於一個兒子沒有盡贍養義務,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理由與方法如下:

1、父母在分家給兒子的房子,在法律上講是一種贈與行為,是父母把房子贈與兒子。

2、合同法規定,贈與行為在贈與前可以撤銷(特殊情況例外),在贈與行為發生後不可撤銷。

3、老人收回當初分家給兒子的房子,沒有法律依據。

4、贍養父母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也是我國的優良傳統。

5、兒子不贍養父母,可以通過溝通,請親人、朋友做思想工作,村委批評、教育,法院起訴等方法讓兒子履行贍養義務。

6、如果連法院判決贍養都不執行,則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兒子遺棄罪,這一條要慎重。

擴充套件資料:

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物件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養父母。這裡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物件;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

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2樓:維權律師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是聯絡社會成員之間感情的重要途徑,有積極的社會意義。贈與合同是一種極特殊的無償單務合同,為了充分保障贈與人的權利,法律另外賦予了贈與人兩種撤銷權: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的財產權利移轉之前享有消滅一般贈與合同效力的權利;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是指當事人的贈與合同中獨有的,在出現法定情況下享有的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贈與人通過行使撤銷權,可以消滅贈與合同的效力,使合同恢復到未訂立的狀態,贈與人不再受合同的約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如果房屋沒有過戶登記,應該還可以撤銷,如果已經過戶登記,則有一年的除斥期間,也就是老人應當在兒子不盡贍養義務的一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有可能得不到支援。

3樓:匿名使用者

分家屬於財產分割,這本身就是兒子的,老人是要不回來的。

兒子不贍養老人,老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贈與的話,暫時無權收回。但兒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可以到當地司法機關進行起訴。

5樓:周律師

老人的行為屬於贈予行為,現在由於子女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依法可以收回的。在補充一下,如果房屋有產權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這房屋依然是老人的,只是兒子暫時使用罷了。

6樓:方舟巨蟹

在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給兒子的房子,是可以收回的,因為老人有這個權利。但是,這就面臨著家庭矛盾的升級,最好還是別動用這種手段,以免家庭內部矛盾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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