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數額的應該怎樣認定

2021-07-26 02:12:31 字數 4707 閱讀 2632

1樓:匿名使用者

近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日益增多,吸收存款的形式以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借錢居多,而借錢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門,多種多樣,常常導致犯罪數額的認定出現困難,僅從以下幾種形式來談

1.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借款的同時將約定的利息支付給出借人。以借款10萬元為例,約定的年利率是10%,則一年到期的利息應為1萬元,犯罪嫌疑人在收到10萬元的借款時將1萬的利息預先支付給出借人,但出具的借條上寫明借款數額是10萬,這種情況下是以10萬還是9萬來認定其非法吸收的存款數額呢,筆者認為應當認定為9萬。

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根據該條的規定預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計入借款數額,因此在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數額時也應當扣除預先支付的利息,以實際收到的借款數額來認定。

2.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後支付約定的利息,本金繼續借用的情況。仍以上述10萬元年利率10%借用一年為例,一年期滿,犯罪嫌疑人將利息1萬支付給出借人,10萬元繼續借用,在此情況下,應認定其犯罪數額為10萬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即構成本罪的既遂,而借款到期後按雙方約定給付利息的行為,是犯罪既遂後的行為,該行為不影響犯罪的認定,也不會影響到犯罪數額。這種情況就相當於到期後歸還本金並支付利息,同時再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數額仍是原來的本金數額,那麼顯而易見犯罪嫌疑人吸收的存款數額就是最先的本金數額。

3.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後,與出借人約定暫不支付利息,而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條繼續借用的情況。仍以上述10萬元為例,一年期滿,雙方約定1萬的利息暫不支付,由犯罪嫌疑人予以借用,同時重新開具一張11萬的借條給出借人,這種情況下有人認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對11萬的借款予以承認,應當認定犯罪數額是11萬。

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物件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活動,可見存款必須有「存」的行為,顯然雙方約定的利息是不符合存款的要求的。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

因此,應當以本金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依據,而利息額不得計入犯罪數額。

2樓: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我國法律規定非法集資犯罪數額認定是多少

3樓:木木木子丶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被告人獲刑五年半並罰金

近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被告人廖某某以投資品牌**生意或者商場搞活動需要短期融資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855萬餘元。

該院審理認為,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1120.34萬元。

經查,2023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廖某某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以投資重慶百貨大樓股份****墊江、長壽、潼南、豐都、四川武勝商場的品牌**生意或者重百商場搞活動需要短期融資為名。

以月息3分至5分或者短期高利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汪某某、吳某某、陳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4855.08萬元,所吸存款用於歸還借款人高額利息、擴充套件新服裝店虧損和本人消費、揮霍,導致資金短缺,其案發前已支付部分本息,尚有1120.34萬元本金無法償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855.0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在案發前,被告人廖某某已清償部分債務,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4樓:給哥唱首獅子座

我國法律規

定非法集資犯罪數額認定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5樓:幫考**考試

2023年*****法規-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認定及法律責任

6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這裡的「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人或者是特定人,如僅限於單位內部人等,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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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情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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