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首次鑑定輕微傷,法醫重新傷情鑑定,會不會改變結果

2021-07-25 01:18:42 字數 3370 閱讀 8395

1樓:朱樹榮律師

有可能的,要根據實際情況,而且現實生活中比如骨折,確實有過幾天才發現骨折的,當天是驗不出來的情況發生

2樓:博愛傑傑

不一定,如是輕微傷,可能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是輕傷以上,可能是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要視具體的情況。司法鑑定的時間是在出院以後,而鑑定的依據是被鑑定人在鑑定時的情況。我打個很簡單的比方,比如骨折傷,您傷後住院1星期去鑑定,那個時候功能恢復的情況還不好,關節喪失活動度受限情況可能比較嚴重,評定的等級就有可能會高一些。

而隨著時間越來越長,比如三個月以後才去做鑑定,功能恢復情況較好,有可能就評不到那個級別了。司法鑑定主要是傷情對今後生活的影響而定的。比如,我們在下結論的時候,往往會這麼寫:

***左腕關節喪失功能百分之x,致左上肢喪失功能百分之x。現實生活中,我們都明白,受傷後,通過長時間的功能鍛鍊和****,傷勢只會越來越好轉。因此,改變鑑定結果是有可能的。

要視具體情況。如有疑問,歡迎追問。

和人打架受傷,在派出所放棄做法醫鑑定並接受對方賠償達成和解後還可以再重新申請做傷情鑑定嗎?

4樓:墨陌沫默漠末

可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鑑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

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

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鑑定結論。

5樓:意境深遠

實際上是這樣的,如果傷勢明顯不構成輕鬆,是不會喊做鑑定的。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還要做鑑定。

1、對方所受傷勢有可能已經構成輕鬆(辦案人員經驗判斷),但沒有正式鑑定傷勢,只限於判斷。雖然你們之間已經達成協議,但從法律角度上,如果構成犯罪(對方輕傷),公安機關需立案偵查,如果不鑑定,可能構成玩忽職守。

2、如果不鑑定,將來對方反悔了,要求做傷勢鑑定,如果構成輕鬆,依舊可以追究你法律責任。

3、你可能會擔心,那私了,還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最新公訴法上,提及,因鄰里糾紛、親朋好友等之間,因瑣事糾紛引起的輕傷案件,如果取得對方原諒,是可以以調解為最終結果的。

也就是說,不管對方是不是輕傷,都無關痛癢,鑑定傷勢,只是完善公安機關司法辦案的程式。

6樓:昨天以走遠

打仗受傷因為在派出所你放棄了司法鑑定,在派出所己經和打仗的人合解了,你己徑接受賠償,也立了字據,為什麼現在想起法醫鑑定,因為不可能從鑑,過去了多長時間,都以經結案了,就是能可以從鑑,大不了鑑定為輕微傷,因為你要是構成傷害罪派出所是沒有權利給你們調解的,要移交撿察院,提出起訴,打你的人早就被刑事拘留了。

派出所第一次做的法醫鑑定是輕微傷,對方重新做了鑑定為輕傷,如果我重新做鑑定推翻第二次的輕傷鑑定機率

7樓:二月垂耳兔

這個很難弄 最好就是把他第一次做鑑定的報告給找到或在那個地方做的 問下 和第二次的鑑定報告做下比較。做傷情鑑定都要拍照的,可以把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做下比較。是新傷還是舊傷。

這裡面有很多貓膩的。我以前和人火拼打架就做過這事情。把原刀傷在加長。

達到12釐米。這樣就達到輕傷標準了。 我不知道你把對方弄傷是怎麼弄的 是刀傷 還是骨折這類的

8樓:俎天韻

第一次做鑑定是輕微傷,拘留後取保候審,出來又去找醫生會給傷情,.第二次又去做鑑定是輕傷二級,這種情況法院會以那次為準

前幾天和別人打架雙方都鑑定為輕微傷!第二次對方重新去鑑定和第一次的傷情不符,傷情比較重,鑑定結果是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鑑定,可能是暫定的結論,有些損傷比較嚴重的,會需要觀察一陣子時間才能出結果,這個時候可能會出個暫定的結論,方便處理問題。等時間到了再進行補充鑑定,傷情有可能比之前高。

10樓:有舍有得

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受害方可以到法院起訴。

受到什麼樣的處罰要看被傷害者所受到的傷害是什麼程度。

一、如果是輕傷以下,就是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是輕傷,或輕傷以上,就觸犯了《刑法》。

1、輕傷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派出所進行調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2、輕傷以上,屬於公訴案件,可以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1樓:匿名使用者

做好自己 等待時間機成熟了 在抓住他的小尾巴 趁他不注意的時候用手機錄下來 作為證據

輕微傷的鑑定標準,法醫鑑定輕微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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