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強調拿到offer後才辭職

2021-07-25 00:06:48 字數 1669 閱讀 2763

1樓:漁漁

offer是英文「錄取通知書」的意思。求職應聘者通過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的篩選、考察、面試等環節,最終被對方同意錄用,對方便發出一份offer,表示求職者應聘成功,將在該單位得到某個工作職位。

拿到offer後才辭職是理性的選擇,只有選擇好下家之後才辭職可以保證職業生涯不中斷,是非常理想的狀態。

offer的性質:

我們通常所說的offer是指「錄取通知書」、「錄用信」等。在錄取信函中,用人單位一般會向被錄用者明確報到時間、地點、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資訊。

被錄用者收到該錄用信函後,如果表示同意,則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給予用人單位答覆或是向用人單位報到,自此,雙方就勞動合同的訂立達成合意。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並未將被錄用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訂立勞動合同進行磋商的階段納入勞動合同法規制的範圍。

所以在司法實務中,因為offer而產生的爭議,一般認為是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調整,因此,offer的性質屬於是用人單位希望與被錄用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要約。

擴充套件材料:

用人單位違反offer的賠償範圍

當被錄用者提出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時,可以主張損失的賠償範圍包括:

1、主要的經濟損失。一般為被錄用者自原單位離職後的應得工資收入損失、應得經濟補償等;

2、其他損失。一般為勞動合同磋商過程中發生的郵寄費、交通費、體檢費等費用;

3、機會損失。一般為被錄用者因此而放棄其他的就業機會。

以上這些損失法院在具體判決時都會考慮在內的,但是,對於損害賠償數額的合理性,法院會結合個案具體情況予以綜合考量。

2樓:果笑柳

拿到offer後才辭職是正確的做法,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拿到之前離職,並按照口頭約定的時間去新公司報道,但是新公司反悔了,既沒有了工作,又不會得到新公司給的賠償。強調是再一次表示拿到offer後才辭職的重要性,是不可以小看的。

入職準備

一、人力中心向合格者傳送《錄用通知書》;

二、確認新員工報到日期,通知新員工在報到之前來公司明確報到需注意事項:所需資料、體檢以及其他須知;

三、通知人事助理新員工報到日期,人事助理準備好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所需表單並負責依據《新員工入職通知 單》內容落實各項工作:

1、用人部門負責安排辦公位,申領電腦、**;

2、行政辦負責發放辦公用品;

3、資訊組負責開通郵箱、帳號、除錯電腦裝置等。

4、辦理員工工號及出入登記打卡

3樓:秦嶺南

offer,指錄用通知單,一般來說只有你被錄用了才能辦理辭職的,如果沒有被錄用就不存在辭職一說。

4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有保障啊,如果沒拿到offer就辭職了,很長時間又找不到工作,不是就沒有收入了嘛

5樓:西不晒

這就是所謂的騎驢找馬,等找到馬了,再把驢丟掉

突然收到offer要求儘快入職,但是現在公司還沒提出離職

6樓:食在真香

建議年後在入職,你還是把現在的工作交接好在走吧,如果是試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了,轉正就得一個月了,你跟新公司商量年後在入職,反正也快放假了。

7樓:金雞霍家莊

儘快辦理離職手續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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