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法院說的簡易程式是什麼概念

2021-07-03 01:39:25 字數 5413 閱讀 5608

1樓:

簡易程式是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的案件(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所採用的相對簡化的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宜用簡易程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2樓:sky菘哥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二)(207-367)

十二、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時書面建議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隨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並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於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時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應當書面徵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並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後,應當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九條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式:

(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同時,告知該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送達起訴書至**審判的時間,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判前,人民法院應當將**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判員宣佈**,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後依次宣佈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護。審判員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並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如果公訴人出庭支援公訴,在被告人陳述後,公訴人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

經審判員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

審判員在必要時,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人民法院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要求證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二百二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並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被告人有證據出示的,審判員應當准許。

經審判員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進行辯論。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第二百三十條 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但是根據你所說,一審適用簡易程式的,但當事人上訴的,二審一律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式,並且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肯定會通知家人,至於會不會改判,得看一審是否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沒有差錯,才能具體判斷

4樓:劉昱律師

檢察院沒有簡易程式,法院的簡易程式是指審判過程的中只有一個法官,審理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5樓:上海律師佘豐勝

簡單地說,簡易程式就是對於一般程式而言的訴訟程式。主要是事實比較清楚或者被告人認罪。一旦發現不符合簡易程式的案件特徵,應當及時轉為一般程式。

6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完全認罪的,適用簡易程式,即法院不**審理,直接宣判(在押)或送交判決書(取保候審)。

法院簡易程式,普通程式解釋一下

7樓:

普通程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式。刑事普通程式是相對於“特殊程式”(死刑複核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而言的。

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式。

普通程式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式。從普通程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當場處罰程式,又稱簡易程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式。

當場處罰程式是相對普通程式而言的程式,其主要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係明確的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在於“當場決定並當場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節 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8樓:

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68、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170、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式轉為簡易程式。

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

樓主對號入座

9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的區別

適用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由此可知,簡易程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普通程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式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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