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電擊身亡親屬向供電公司索賠41萬合理嗎

2021-06-24 17:12:39 字數 1376 閱讀 1829

1樓:李雪悅悅

人民法院報11月21日訊息, 江蘇省南通市一男子攀爬電線杆被電擊身亡,其父母起訴要求供電公司賠償41萬餘元。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供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孫某的父母認為,涉案電線杆上沒有懸掛警示標誌,供電公司應該擔責五成。多次索賠無果,孫某的父母遂將供電公司告上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41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後,觀音山派出所多次向孫某的親朋好友調查相關案情。其中,2023年8月19日,石某反映他和孫某平時一起玩得比較多,最近一個月孫某沒什麼工作,晚上經常和一個叫「老圖」的人一起上網,其還陳述孫某曾說他平時的開銷,是到附近拆遷工地偷拿人家的鐵這樣的東西去賣錢。

法院還查明,案涉10kv觀河線184012號電線杆上有漆噴的黑底白字「10kv觀河線184012—1」,電線杆上端高壓線部位有幾處角鐵缺失,該電線杆及高壓線路由南通供電公司負責經營管理。受害人孫某生前未婚,無子女。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徐陽介紹說,本案系因高壓電致人損害事故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高壓電致人損害屬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應該承擔無過錯責任,唯一免責的條件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本案中,根據公安部門現場勘驗、屍體檢驗報告及物證檢驗報告等材料,可以確認系孫某故意攀爬至電線杆上端高壓線部位,屬於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故供電公司對原告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2樓:冰焰

合不合理,你得具體分析

第一,電擊死亡的責任在哪方?不能因為被電擊死亡,就理所當然的認為是供電公司的責任

第二,供電公司的責任有多大,是全責還是部分責任第三,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得根據對方的責任和當地的賠償標準來確定,而不是隨意定一個金額

3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公司理賠流程各有不同,直接撥打保險公司**諮詢人工服務最準確

4樓:旁盈秀

我第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種自己的蔬菜抽水抗捍時被電擊身亡合作社和供電局有責任嗎

男子爬電線杆遭電擊身亡供電公司該承擔責任嗎?

5樓:直線之美

如果男子是正常人,明知爬電線杆是很危險的,非專業人士不宜攀爬,其仍出於某種目的故意攀爬導致身亡的,供電公司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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