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干涉家庭和睦導致離婚,婚姻法有對這種行為處罰嗎

2021-06-02 14:10:41 字數 6501 閱讀 7829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父母強烈干涉子女的婚姻,屬於違法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樓:更豐富的

一般離婚案件都是父母家屬干涉導致離婚的,法院沒有對這個約束,當然了,如果你十分的完美,父母又怎麼會讓自己女兒離婚,孩子是是父母的心頭肉,那個父母都不能容忍女兒受委屈的。相對比,你也是有過錯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婚姻法》沒有相應處罰條文規定,但是《刑法》有相應的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規定: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刑法》規定:

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4樓:li國豪

自己的路自己走,也只有自己走。

5樓:夜過後晨曦

並沒有,畢竟法律還有不完善的地方。

6樓:奐阿星磹

女方父母干涉而導致離婚的怎麼處罰

父母是否有權利干涉子女的婚姻?

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非法干涉子女的婚姻,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婚是一個人一生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在這樣的大事上,當事人理應由自己進行選擇。但是,現實中,尤其是在廣大農村地區,還存在著很多父母包辦戶兒女婚姻的情況。對兒女的自由戀愛和自主選擇的結婚物件進行干涉,認為兒女父母養,自然可以管到他們的結婚選擇。

這樣的行為其實是違法的。《婚姻法》裡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人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即使是父母也不例外。所以,只要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就可以結為合法夫妻,不受父母的干涉。

倘若父母對子女的婚姻強加干涉,可以跟他們說明婚姻自由的原則,告知他們其行為是違法的,倘若他們還是強加干涉,甚至使用暴力,則有可能觸犯刑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對於父母強迫成立的婚姻,可以在婚姻成立一年之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後,可以視為從未結婚。所以,在婚姻問題上,每個人都有很大的自主權,法律保護其不受任何人包括父母的干涉。

8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無權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有權利,又沒權利,應該是人性化點不能談有沒有權利。

你的情況讓我也難過,為什麼明明相愛不能在一起呢。。特別看不慣男方家不同意自己兒子喜歡的女孩兒。身為長者,都鬧成這樣,太不像話了。

如果是我父母來我跟我老婆同居的地方鬧,我果斷的不要他們,因為我小時候到我畢業他們只給了我錢,一直不在我身邊。

因為我不知道那些跟父母一起長大的兒子的心理是什麼樣的,所以我無法給你正確的答案。但我覺得你的他不夠勇敢,不夠果斷,有優柔寡斷的傾向。暫時分開住,呵呵 反而給他父母信心了。

對你們很不利。告訴他,如果是男人,如果夠愛你 就站直了,不要左右晃動,相信自己的眼睛,堅持自己的愛情! 怕沒有父母的幫助買不了房,買不了車而結不了婚嗎?

呵呵,請問樓主,你都有他了你還在乎這些嗎? 你在乎,那我沒話說。反正我的老婆是不在乎。

10樓:付曉雷律師-強制執行

現實中父母干涉孩子婚姻的現象還是比較常見的,但是法律規定婚姻自由,父母無權干涉!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遭遇我很同情。因為我有相似的經歷。

12年前,我和他結婚,沒有他父母的祝福,雖然婚禮他們都到場的,但他們是板著臉讓我進門的。不知道他們為什麼那麼不喜歡我。婚後事事處處針對我,婆媳關係很惡劣,但我儘量忍讓,12年裡從沒有與我公婆有過口角或爭執。

但心裡很憋屈啊,活得多累啊你不知道!公婆整天盼著我們離婚,(說他們心理**都不為過),後來兒子出生了,公婆還是不認可我,甚至連孩子他們都不在乎。他們每天琢磨的就是要我們離婚,12年後,我們終於被他們挑撥得離婚了,他們得逞了,我解脫了!

但我生命中最好的12年賠進去了,還搭上我的兒子一生的遺憾!——不能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

不想你重蹈覆轍,因為代價太沉重了!放棄吧,長通不如短痛!現在狠心一點強過以後生不如死!

12樓:阿蛙

你問他的父母,這是賣兒子嗎,這是想讓自己的兒子入贅到別人家嗎?

帶著你的小男友離開這裡吧,他們只是說說而已的,這麼自私的人,他們怎麼捨得會為了這樣的事情去死?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你嫁給了你男友,他們以後一定會多有刁難的,那時候你躲不掉的,這樣的老東西,看了真可恨~

13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肯定是沒有的,不過他們有個身份在那裡,你們對長輩的很多地方處於被動和劣勢這是事實,因為這是社會公認的.雖然沒有法定.

至於為什麼他們就是不喜歡你,估計就是因為你不是本地戶口,他們應該有大北京人的盲目自大吧,另外,你不是上海人吧.如果是的話,現在還是很多人對上海人有偏見的.

根據你的描述,只能理解他的父母不是通情達理的人,估計做思想工作非常困難.

你們還是做一個選擇吧,如果還要繼續在一起,估計最好是和他的父母保持一定距離,

父母怎麼說都會在他心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這個你要理解他.

14樓:匿名使用者

於情於理是沒有權利的,但是從事實來說,從血緣關係和他們母子親情來說又是有權利的——否則你們現在用這麼痛苦嗎?

1、你條件比你男朋友還好,分手是他的遺憾,你可以找到更好的。

2、女人結婚是很重要的事情,二婚男人和二婚女人再婚的差距太大了,你絕對不會願意親身體驗的,所以結婚前一定要看好了,千萬別小瞧了公婆在裡面挑唆。你和你男朋友沒有血緣,相識也不會超過10年,在感情和血緣關係上你一輩子也拼不過他父母,現在結婚了,一時的勝利早晚是抗不過他們長期奮戰的。

3、他父母這個態度、做派很恐怖。買豬要看圈,在這樣環境里長大的你的男朋友人品到底怎麼樣,你還應該仔細觀察。

15樓:匿名使用者

有毛權利!一群老頑固,就算他們有經驗是過來人考慮的多,起碼給個叫人聽著信服的解釋吧

16樓:然小牧

父母干涉兒女的婚姻、有他們的原因,每個父母都是為自己的孩子們好。但是有時候要和父母多溝通、父母的最終目的只是要自己的孩子幸福而已,那麼我想如果不是那種不通情達理的父母的話,好好交流一下應該可以的。畢竟父母最終的目的是想自己的孩子好。。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明白為什麼會這麼反對你們,你也沒說個理由來,我相信你心裡應該明白他們反對的原因吧。

不喜歡你是因為什麼呢?

我覺得你應該反省一下自己,可能你是哪些地方讓他們不滿意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違反婚姻法裡自由戀愛自由婚姻的,但是在現實中,很難解決,如果城市裡面還可以找居委會調節,別的地方真的束手無策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離家出走吧,讓他們找不到,

20樓:匿名使用者

有時候現實就是這樣,有的人為了父母,有的人為了對方,看怎麼想吧。。好多事情很無奈。。

21樓:

如果只是說權利的話,父母無權干涉成年子女的生育問題,可是父母作為家長他們的干涉只是出於一種關心.並無惡意,我們做子女的也應該諒解

2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的,但是你不在正確的立場的話,還是有的,分分

婚姻法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有哪些

23樓:華律網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4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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