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道刑法方面題目的解答,一道刑法的題目,求分析和解決!

2021-04-29 04:17:52 字數 3798 閱讀 927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利用自

bai己的職務便利,du本案中職務zhi上的影響力,為他人dao謀取利益,並收

版**權賂,構成**罪,金額為2萬元。

二、吳某將2.5萬元的違紀款挪作他用,客觀行為上構成了**罪與挪用**的競合,但當領導追問時,吳某否認,證明其主觀點上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應當以**罪論處,金額為2.

5元。再者即使是**罪與挪用**罪的競合犯,擇一重罪而處罰,也應當以**罪論處。

一道刑法的題目,求分析和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1.不屬於實行過限。甲抄僱乙殺bai人,雖言明不要造成其du他後果,但並未明確用什麼zhi手段,乙用dao**的方式殺丙,並不能說明違背甲的意圖。

因此,乙用**的方法殺乙而將乙的妻子炸死不屬於實行過限,對本案的後果,甲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乙**後,將丙家從財物拿走,這個盜竊行為屬於實行過限,應由乙自己擔責。

2.乙成立故意殺人罪。刑法雖有**罪的規定,但**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實施。

本案是針對丙實施,雖然丙家中還有其親屬,物件也是確定的,並且題目沒有交代該行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人的可能性(比如丙是住在一個居民樓中),因此該案應定故意殺人罪。

請教一道刑法問題,怎麼解答呢?

3樓:匿名使用者

乙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屬於意外事件,既要考慮主觀心態,也要考慮客觀上的因果關係。先從主觀上分析:

乙沒有殺害甲的故意,主觀上沒有罪過。從客觀上分析:乙的打賭行為並沒有直接給甲造成侵犯法益的危險性,而且,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爬不爬那是他自己決定的,所以乙的打賭行為和甲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所以乙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

4樓:star米西

不需要 因為乙沒有對甲進行人身上的攻擊 這種突發狀況誰又能想得到呢?是甲太沖動造成的事故

這道題要從乙的角度來看 是乙的主觀心態

5樓:wo七一

不需要承擔,兩個都可以,乙的行為和甲的死亡都沒關係,而且沒有殺人的故意。

一道刑法題,求解答~

6樓:不是愛百

構成,他們有犯罪的故意,有結果的發生,構成既遂,根據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原則,二者均構成盜竊罪的既遂。

7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共同犯罪,甲預備,乙既遂。

一人既遂全體既遂是對已經著手參與共同犯罪的人而言,甲未按約前去,其行為停留在預備階段,其行為不能隨同乙定既遂。

8樓:蘇源刑事辯護

構成共同犯罪,犯罪既遂!

9樓:應如是觀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兩人成立共同犯罪,且是既遂。

一條刑法分論題,急求答案

10樓:巨集志沖天氣霄漢

第一,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趙的行為構成放火罪。

第二,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因此趙的行為也構成保險詐騙罪。

根據最後一款之規定,將保險詐騙罪與放火罪實行並罰

一道刑法題目

1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399條第4款對你說的情況有明確規定,即「司法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2633063工作人員收**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條】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條】

12樓:布果仟依

你好。這bai個涉及到**罪的例外,du在此把三種zhi情況給你列明:dao

【1】先收**賂,後徇私枉

回法—答—擇一重罪處罰

【2】 先索取賄賂,後徇私枉法——數罪併罰【3】先徇私枉法,後索取、收**賂——數罪併罰針對你的描述,甲屬於先收**賂,後徇私枉法,構成徇私枉法罪和**罪,擇一重罪**罪處罰。

【滿意請採納哦。謝謝!】

13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陳河源

甲欲殺乙,誤將糖水當毒藥拿給乙喝,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3646432

乙死亡。事後查明,乙患有嚴重的糖尿病,因此喝糖水致死,但甲對乙的患病情況毫不知情。如何對甲定罪,試分析之。

(進行分析所運用理論不限,包括犯罪論體系、法益論、客觀歸責理論、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理論、未遂犯理論、不能未遂理論,等等。)

回答:1、在四要件犯罪論體系中,很容易由主觀到客觀進行評價,因而通過認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便將客觀上拿糖水給人乙喝的行為當成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中所要求的殺人行為,並且通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為理由,採用相當因果關係說,以特殊體質不妨礙因果關係流程為理由,達成了主客觀相統一,認定甲為故意殺人既遂。筆者認為,階層式犯罪論體系相較於四要件體系更具有合理性(詳見陳興良的論述),故決定採用階層式犯罪論體系對本案進行**。

2、筆者傾向於德國學者許乃曼教授所支援的,將犯罪的實體分為不法與罪責(張明楷教授也是類似的觀點),在此二階層體系中,將不法構成要件分為積極構成要件和消極構成要件。

3、在積極構成要件中,甲的行為造成了乙的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主觀上甲具有殺人的目的,主客觀構成要件都成立。

4、在第3點中,筆者拒絕使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因為相當理論根本就沒有具體而可操作的規則,極易造成法的不安定性。其實,相當理論根本是在結果歸責的層次討論問題,而非結果原因層次的理論。作為結果歸責的理論,其不足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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