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參加上海職工保障互助會的互助保障計劃,交納的保障費是計入

2021-04-17 21:43:58 字數 1476 閱讀 8645

1樓:雨軒

你可以參照以下答覆考慮你的問題

2023年07月28日

問:某納稅人諮詢,單位組織出遊的,費用全額由單位承擔,那旅遊公司開給單位的發票應該怎樣入賬呢可以入職工福利費嗎

答:公司組織旅遊負擔的旅遊費,應當屬於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二、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分析:根據國稅函[2009]3號,上述職工福利費是採取正列舉的方式進行範圍限制的,所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的範圍,與我們通常所說的「企業職工福利」相比大大縮小,如企業發放給員工的「年貨」、「過節費」、節假日物資和組織員工旅遊支出等都不在此列;而根據財稅[2004]11號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組織旅遊的支出符合「工資、薪金所得」的範圍,因為不管企業發放給職工的支出發放時的名目叫什麼,稱呼是什麼,只需要把握一點,即凡是這類支出是因員工在企業任職或者受僱於企業,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就應該屬於工資薪金支出。因此,公司組織的免費旅遊,應當屬於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

因此,上述單位負擔的旅遊費雖然是作為企業職工福利,但稅法上應當計入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實際已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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