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與民法中的人身權 財產權有什麼區別

2021-04-17 19:15:41 字數 952 閱讀 3230

1樓:稻子

憲法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是一個很廣義的概念,很抽象。 民法規定的各項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都很具體,可以直接適用。

民法中的「人身權」 怎麼理解?

2樓:華律網

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聯絡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屬權等。

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

3樓:二洋哲嬿

人身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屬性而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是人身關係經法律調整後的必然結果。與財產權相比,人身權還是非財產性權利,且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

根據人身權產生根據的不同,人身權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兩大類。人格權是以權利人的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身份權是基於主體的特定身份利益而產生的權利。

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第一,權利主體不同。自然人與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權;身份權一般僅為自然人所享有。

第二,內容不同。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包括自然人應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獲得的良好社會評價利益等。身份權的客體是基於一定身份關係形成的身份利益。

第三,權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權的取得不需要權利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產生。身份權的取得需要藉助權利人實施一定的行為。

第四,權利的存續期間不同。人格權存在於權利人存續的全過程,無特別期限限制。身份權以身份的存續為權利存續的前提。

人格權的取得一出生就可以享有如姓名、生命、身體、健康、名譽、隱私等權利,而身份權的享有需要特定的關係(如親權、配偶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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