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開車有人擠我讓車的時候然後被旁邊的車颳了沒看到人我走了人家在現場報警了我是不是還要賠

2021-04-09 09:29:56 字數 5437 閱讀 1534

1樓:神農本草

敘述比較亂啊,是你颳了旁邊的車?報警的是誰?

2樓:暗黑小生

你碰到其他車這部分是要賠償的,躲避車輛並不代表能擠佔其他車道,兩件事是分開處理的。

3樓:紫竹淡盈

他刮的你,是他賠你吧

我開車把別人的車刮蹭了,然後想著不賠錢就走了,那車主後來報警查到了我,派出所會怎麼處理?

4樓:樂觀的

交通事故發生後,無故離開

現場都算逃逸行為。開車把人家車蹭了走了,人

家報警了,那你就是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 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5樓:無間行者

賠償損失咯,不用怕,不是多大事

6樓:上弦月博文

你這種屬於肇事逃逸,賠錢咯

我早上開車把別人的車颳了,然後我開車走了,沒傷著任何人,就是把車颳了,這樣屬於肇事逃逸麼?

7樓:楊必宇

屬於肇事逃逸行為。

如果車主不在,可留條留下****,以便協商解決。如果什麼也沒留就走了,通過監控又被找到,後果會很嚴重。一般車都入了保險,刮傷不重車主可能只找保險公司理賠。

但遇到較真的車主就麻煩了。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3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意見稿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鑑定意見稽核等程式,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意見稿還明確3種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

8樓:炫酷小畫家

屬於肇事逃逸行為。

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3、如果車主不在,可留條留下****,以便協商解決。如果什麼也沒留就走了,通過監控又被找到,後果會很嚴重。一般車都入了保險,刮傷不重車主可能只找保險公司理賠。

但遇到較真的車主就麻煩了。

9樓:9小王子非魚

屬於肇事逃逸行為。車主不在,可留條留下****,以便協商解決。什麼也沒留就走了,通過監控又被找到,後果會很嚴重。一般車都入了保險,刮傷不重車主可能只找保險公司理賠。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後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

因逃逸緻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

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失火等人身**、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交通肇事的逃逸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10樓:女的沒心沒肺

此行為涉嫌肇事逃逸,**有權扣下你的車。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

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拘留那是不可能的,但卻實是肇事逃逸。但根據我的經驗,對方的車都是有保險的,找不到你,又不是傷人的事,一般都是自己找保險公司解決了。下面情況你要倒黴,一,死心眼,通過監控,目擊等一定要找你的,二,碰到不該碰的,領事的,保密局的等等。

怕你做手腳的。

12樓:郝林梅

把別人的車颳了,沒有下理就開車走了,屬於肇事逃逸行為。

法律依據:

交通肇事,是我國刑法規定的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之一。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這一規定中,呈梯度型規定了三種量刑幅度,即針對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後逃逸和「因逃逸緻人死亡」。對於一般的交通肇事行為,無論從定性還是量刑來看,都是相對明確和易於操作的。而交通肇事後逃逸和「因逃逸緻人死亡」,仍是爭議頗多,難於處理的問題。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是一種具有主觀故意的作為行為,對其認定則不能象交通肇事行為那樣,視為過失犯罪,而應從嚴把握。「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這一規定是責任認定的根本依據,但具體認定時還要結合具體的情形,筆者從行為人主觀動機出發分三種情形說明:

1、出於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人撞倒後,立即撥打120急救**後逃離現場。120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

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僅出於逃避法律責任,現實中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時間。對於這種情形,認定責任時應該從寬。

2、出於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後主動投案。有人認為這種情形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理由在於行為人的主動投案。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原意。

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就是考慮對受害人生命的保護。逃逸造成的最嚴重後果就是,使傷者缺乏救助,導致傷勢嚴重以致死亡。所以這種情形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是當然的。

但排除逃逸後自首的成立,對自首情節按照刑法減輕處罰也是應當的。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這種情形在現實中最為常見,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是兩者的競合。對於這種情況,顯然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

如果其結果導致受害人的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的再次加重,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

拓展材料: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

對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性質的認定是把握該行為的關鍵所在,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人主觀惡意分析及責任認定有積極意義。通常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性質被認為是不作為。認為行為人具有保護現場、救助傷員的義務,卻不履行義務,選擇逃逸,以致造成嚴重後果。

筆者認為,從對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責任追究和對被害人人身、財產保護的角度來看,交通肇事後逃逸者的行為實際是積極的,具有主觀的惡意,應屬於作為而非不作為。這是筆者對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性質的根本傾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身**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把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理解為不作為,實際上是把逃逸行為與不履行本條規定的作為義務特別是救助義務等同起來。

但在實踐中,行為人不僅僅違反了上述的種種義務,更關鍵地是對行為有主觀惡意,是積極而為之。實質上是行為人採取了作為的手段,同時違反了一定的義務。所以儘管 「逃逸」行為在很多情況下與不救助行為相重合,但實際上即使履行了救助義務仍然可能構成逃逸,比如在將傷員送往醫院後的逃逸等。

分析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性質,不應從履行義務的角度著手,而應從是否有逃逸的實際行為來分析。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有三種情況:一是作為定罪情節的逃逸;二是作為加重情節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

雖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內在含義也有差別,但逃逸行為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積極採取措施去逃跑,無論動機如何,行為的性質均是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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