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對男女朋友,倆人在一起的時候,男方花女方的錢花的對一點,分手之後,女方要求男方還錢,如果男方

2021-04-03 00:26:10 字數 6316 閱讀 5146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犯法,首先女方沒辦法證明是她自己花的錢,其次這個兩人之間也沒有協議只能算是贈送,贈送的話男方沒有歸還的義務。

2樓:好男兒

這個得看多少,錢多什麼得要算借你肯定也有借條啊,要麼搞物件的花錢,你情我願不算犯法,沒有借條也不行,什麼都講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因為這些錢是女方自願花費的,而且還是兩人共同花費的,沒有證據證明這些錢是男方欺詐或者脅迫女方花費的,所以不算犯法,自認倒黴吧。

4樓:

不算犯法,但這種男的也是沒sei了

如果一對男女朋友,倆人在一起的時候,男方花女方的錢花的對一點,分手之後,女方要求男方還錢,如果男方

5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相處過程中的花錢並不是以婚姻為前提條件的贈與,再說很難舉證

6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啊,,你花他錢她同意了

7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情況:1.大多數花錢時候都不會筆記,所以這部分錢是要不到的。

2.但,如果你是通過銀行轉賬,並擁有發票等憑證可以讓他歸還,是具有法律保護的。

8樓:missing靜夜思

如果女方之前是自願的那應該不犯吧,我不是學法律的

9樓:找女朋友

不算!因為是他自願的,放心吧?

男女朋友在一起,男方花了很多錢,當男方沒錢時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承擔一部分在交往過程中的費用

10樓:淡藍色的思念

你好,親,這錢是要不回來了。

戀愛花的錢,那是你情我願的,

除非能證明,女方是因為錢的原因而跟男人在一起這樣才能有可能要回來。

11樓:匿名使用者

還要錢?自己認栽吧大哥。怪你自己沒有腦子

12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當然不會同意了,比較當初是你自願的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1.私下談判2.民事訴訟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4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5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6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7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19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21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2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3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4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5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6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朋友談戀愛,男生為女友花了很多錢,如果女友提出分手,男生還要女友歸還那些錢,這算什麼事??

28樓:小尾

要女生還錢也不為過啊,不是

有些人在分手之後索要分手費嗎。這就和要女友還錢是一樣的。大部分男士一般不會要求女友還錢,因為他們的自尊心不許他們這麼做,即使分手了,也要保持紳士風度這是不變的原則。

當然了,也有一些小氣巴拉的人會要女友還錢。這隻能說明他們有一點守財風。

具體事例具體分析,要是你有這樣的麻煩,我很樂意為你解答。

29樓:匿名使用者

至少我不會,

這種事情應人而定咯

再說了,男生那樣做或許也應站在他的角度思考一些問題為什麼他女友還是不願再和他繼續了呢

30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人在情緒激動的時候會失去理智,那他有可以借讓對方還錢來發洩情緒。大多人理智時是不會這樣做的。

31樓:踏雪乄無痕

大部分男生不會做這種事、、

而且這已經不是男生女生的問題了

每個人都應該承擔自己所做選擇的後果

既然當初自己心甘情願花錢

那就是自己的選擇

管它結果分不分手

都無權要求討回什麼

32樓:匿名使用者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

這個問題是比較搞笑,,這個男的估計被逼瘋了,,有點**了!!

正常人不會這樣的!!

兩人在一起戀愛,,不單單是男方付出,,女方也付出了很多!!

戀愛,,分手???失去的不是一些金錢,,而是最誠摯的一段感情!!!

分手,,受傷的不是經濟,,而是內心的一種裂痕!

一般來說,好好的一段感情,就這樣結束了,,心裡很傷感,,很悲痛!

安撫自己的心靈還來不及,,怎麼可能還會想到去要錢,,這個男的,,也太強大了。。是楷模!!!

一段感情,,付出了可貴的一段青春日子,,卻得到了一段開心的日子。。

有得有失,,如何評價? 各有說法,,但最終還是讓人成長的一個階段!

3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新聞我看過。一般法律上支援的是那些大額的財物,如固定資產。(手機,數碼相機,電腦這些以結婚為前提送的東西)。

那些吃飯啊,打的啊,就算有帳,也沒有辦法算。再威脅也沒有用。也不用怕他。

現在是法制社會。

如果女友提出分手。那個男生提出要女友還錢。那樣的話。這個女的還算聰明。這種男人凡是都計較。以後也沒有辦法過日子。

34樓:榮屏東楠

男女在談戀愛階段,是屬於初期的感情投入階段,花點錢都是人之常情,但如果花銷的太多的話,作為女友應該考慮,你既然和男友分手,在感情方面雖然沒有走到一起,不能成為夫妻,就應該返還男友的經濟開支的,因為我們都是有感情的,你要傷害他,他會嫉妒一輩子的,或造成其他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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