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資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的判定標準

2021-04-02 21:07:06 字數 874 閱讀 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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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規定:「

二、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並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

(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准;

(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

(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於中國境內。

三、對於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具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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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第七條規定:「......境外中資企業未提出居民企業申請的,其中國主要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對其是否屬於中國居民企業做出初步判定,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5號)第六條規定:「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採用企業自行判定提請稅務機關認定和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予以認定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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