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戶主的權利包括什麼,戶口本戶主有什麼權利

2021-04-02 14:07:50 字數 1923 閱讀 7052

1樓:沒事扯扯蛋

戶主即一戶之主,是一個社會單元(家庭戶)的負責人或權益代表人。戶口本的戶主的權利,就是作為一戶之主代表這一戶在相應範圍的代表權,具有發言權,表決權,利益關連的處理權,以及維護家庭權益的代表權和抗對抗辨權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對戶口登記及何謂戶主是如下界定的: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

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2樓:我是唐朝十八子

戶主沒有什麼特殊的權利,一個家庭夫妻之間誰找戶主無所謂,要什麼權利的不存在的。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戶主的權利為一戶之主,是一個家庭戶的負責人或權益代表人。作為一戶之主代表這一戶在相應範圍的代表權,具有發言權,表決權,利益關連的處理權等等。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4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對戶口登記及何謂戶主是如下界定的「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因此,從純粹的戶主與家庭成員的角度看,是沒有什麼區別的。

當然基於中國國情以及經濟利益等考慮,容易出現問題的不外有以下幾點:

1、如果戶籍登記住房系承租房,則面臨承租人由母親變為你姐姐;

2、承租房拆遷時的異地安置或補償款分配

戶口本戶主有什麼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戶主,指戶籍上一家之主

,戶籍上一戶的負責人;在權利義務方面,戶主和其他家庭成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特別之處在於:1、若有其他公民擬遷入本戶時,派出所需要戶主出具同意遷入證明書。

2、作為一戶之主具有在社群的發言權、簽字權等等。

當然,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戶主也有更大的責任:1.

對居民戶口本應妥善保管。嚴禁塗改、轉讓、出借。2.

如果戶籍上出現人員變更、每年的選舉、需要交納物業費用等等,戶主必須有義務配合執行和繳納。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戶口本的戶主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6樓:墨汁諾

戶口本的戶主的權力,就是你作為一戶之主有作為這一戶在這個小區的發言權、代表這一戶的簽字權等等,

義務這一戶出現戶籍上人員變更、每年的選舉、每戶需要在小區繳納的物業費用等等,戶主必須有義務配合執行和繳納。

擴充套件資料;

戶主,指戶籍上一家之主,戶籍上一戶的負責人。語出《通典·食貨七》:「 開元二十五年戶令雲: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

戶籍上一戶之主;家長。

《宋書·孝義傳·蔣恭》:「收恭及兄協付獄治罪…… 協列協是戶主,延制所由,有罪之日,關協而已,求遣弟恭 。」《通典·食貨七》:

「 開元 二十五年戶令雲: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金史·食貨志一》:

「戶主推其長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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