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

2021-03-05 09:16:52 字數 5215 閱讀 1866

1樓:匿名使用者

1.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的內涵

雅典民主政治,不同於一般萌芽中的國家的原始民主制度。同古代東方**主義國家相比,它具有許多明顯的特點。

首先,雅典民主制度體現著雅典奴隸主自由民多數人的主權。伯里克利斯曾自豪地宣稱:「我們的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

」[9]體現雅典人這種公民主權觀念的,便是民眾大會權力至上的制度。雅典的民眾大會是所有成年雅典公民皆可參加的大會。在這裡,任何公民都可發言;一切法律在其頒佈之前都要在這裡討論通過;所有重要的國家官吏者;要在這裡選舉產生,一切關於戰爭與和平及其它重大國務都要在這裡經過辯論、以多數人的意見作決定。

通過這種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確實有許多機會去影響乃至決定**的決策。而通過選舉產生的官吏,也能較好的體現和執行民意。

其次,同公民主權密切相聯絡的是公民個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實上,這正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出發點。「大家認為平民政體具有兩個特別的觀念:

其一為『主權屬於多數』,另一為『個人自由』」。「平民主義者先假定了正義(公道)在於『平等』,進而又認為平等就是至高無上的民意。」[10]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觀念可以溯源於氏族社會的傳統,又被強化於雅典進入階級社會後的特殊的生產方式。

再次,雅典的官吏制度是具民主原則的重要體現。「自由的要領之一(體現於政治生活)為人人輪番當統治者和被統治者。」[11]國家的一切公共職務(除十將軍之職外)向一切等級的公民開放,只有為保證任職者能正當、順利地履行職責的一些極少的、必要的條件限制。

如規定,陪審法庭中的陪審官必須是年滿30歲以上的、不欠公共債務的公民。官吏的選舉一般都以抽籤的方式進行,所以普通公民擔任公職的機會是相當多的。

重要的官吏是以民眾大會舉手選舉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所考慮的不是某一個特殊階級的成員,而是他們有真正的才能。」[12]

複次,引人注目的是,在雅典國家有一整套相當嚴密的制度,保證公民對國家官吏實施有效監督。在雅典,所有的官吏在任職前要接受資格審查。一般實施這種審查的權力機關是陪審法庭。

但對於將於次年任職的議事會成員、執政官等重要官吏,則首先由500人議事會審查其資格,而後再由陪審法庭審查,最後決定權在於陪審法庭。由於雅典的陪審法庭實際上是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雅典的司法執政官還負有對國家官吏的監督責任,他們可就國家官吏包括議事會的主席的違法行為向民眾大會提出公訴。為防止國家官吏貪贓任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雅典專門設有十個會計員,「所有卸任官吏都要犯帳目對他們報告。

」[13]這些會計員將核查結果提交陪審法庭,一旦發現**、盜用**等犯罪行為,陪審法庭將以罰金或其它刑罰來處罰犯罪的官吏。在所有的雅典國家機關中佔比較特殊地位的十將軍職務,儘管可連選連任,但也要在每年經受十次公民大會的信任投票。如果這種投票反對其中任何一個官吏,他便應在陪審法庭中受審,如有罪,則決定他1為刑罰或罰金」[14]。

此外,前所提及的「貝殼放逐法」更是雅典人監督官吏的有效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雅典人的500人議事會負責國家的日常政務,是雅典國家極其重要的機關。為了防止議事會的獨斷專橫,雅典人採取了分權的方法,剝奪了議事會原有的判處死刑、監禁和罰金的最高權力,確立了陪審法庭最高司法審判和監察權,甚至於使陪審法庭擁有保護憲法的權力。亞里士多德記述:

「人民使自己成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當權的陪審法庭來處理任何事情,甚至議事會所審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裡了。」[15]在議事會內部,也採取措施,防止權力集中。議事會實行十個部門(三分割槽)的50人團輪流擔任主席團的制度,每個主席團任期約一年的1/10。

主席團中每天由抽籤選出一名總主席,負責保管國家金庫、檔案和廟宇的鎖鑰和國璽;並在民眾大會、500人會議開會時任主席。但總主席任職只一日夜,不得延長,也不得再度任此職。這些措施,有利於避免因長期任職形成事實上的權力集中以至****之流弊。

此外,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與民主相得益彰的是雅典國家的法制。伯裡克理斯宣稱:「解決私人爭執的時候,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16]法律是適用於所有人的,沒有人能處於法律之外,享受特權。

雅典人雖然極其珍視公民的個人自由,但這種自由從來也沒有淪入無法無天、「人人各行其願」的地步。「在我們的私人生活中,我們是自由的和寬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這是因為這種法律使我們心服。

」亞里士多德認為「平民政體較少發生內訌,比寡頭政體較為安全。」[17]這是因為,在象雅典這樣的民主政治國家裡,解決統治階級各派的矛盾和鬥爭時,基本上都遵循著一定的法律程式,於是,以暴力和流血的手段進行爭權奪利的鬥爭的事很少見。

雅典人極重視法律的穩定和權威,雖然允許修改法律,但有著嚴格的限制。在雅典,提交公民大會討論的議案事先都要經過議事會的審查。公民個人雖然可以在民眾大會上提出修改或廢除以往的法律或提出新的議案,但若這種提議得不到通過的話,則將被起訴為不法行為,提議人要受到罰金處分,甚至有生命之虞。

雅典人不但重視成文法,而且也重視習慣法。「我們服從法律本身,特別是那些保護被壓迫者的法律,那些雖未寫成文字、但是違反了就算是公認的恥辱的法律。」[18]

雅典的民主制度,對雅典國家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雅典民主政治的建立曾大大地促進了雅典經濟的發展。雅典的手工業、商業、航海業和種植業的發展,又使雅典的對外**迅速擴大。雅典的皮裡優司港成為地中海東部最繁忙的港口。

「我們的城邦這樣偉大,它使全世界各地一切好的東西都充分地帶給我們,使我們享受外國的東西正好象是我們本地的出產品一樣。」[19]

在雅典民主政治下形成的自由寬鬆的學術條件和允許個人才能自由全面地發展的氛圍,使雅典的科學文化空前地繁榮。當代西方哲學的各主要派別以及倫理學、美學、邏輯學、政治學、法學等學科都可以在以雅典為中心的希臘文化中追根溯源。此外,在數學、醫學和其它一些科學方面,雅典人也有傑出的貢獻。

因而,伯里克利斯在一次演講中驕做他說,(我們的城市是全希臘的學校。」[20]

最引人注目的是,在這種制度下雅典公民表現出的愛國主義熱情。在馬拉松之役,雅典士兵能一舉擊敗六倍於己的波斯軍隊,若非具有為捍衛自己的制度而激發出的巨大勇氣和才智,這是不可想象的。正是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和生活方式激勵著雅典人為之慷慨而戰,從容赴死,「因為他們只要想到喪失了這個城邦,就不寒而慄。

」[21]

2.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的影響

古雅典城邦的政治制度開創了人類史上民主政治之先河,為現代民主政治提供了分析和研究的歷史原型。研究雅典的民主政治,對於我們理解民主政治的含義和內容會有所裨益。

在它的指導下,後來時代的:

(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原則

(二 )國家機構「三權分立」的組織形式

(三 )「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原則

(四 )國家公職選舉任期原則

都是在此基礎上建立的。

詳情你可以參考此文:《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徵及對西方民主的影響》

3.引導雅典走商民主道路的幾位政治大家

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與發展雅典民主政治有一個產生、發展的過程。為雅典民主政治奠基的光榮應屬梭倫。

在梭倫以前,氏族貴族是雅典國家的統治者。在此期間,貴族會議具有無上權威,王者執政官、軍事執政官等「國家高階官吏之任用都以門第和財富為準;而且他們最初是終身職,後來方改為十年一任。」[2]而雅典城邦的貧民(被保護民、「六一」漢)非但政治上無權,還時刻受到淪為奴隸的威脅,因為交不起地租的「六一」漢們是要以其身體或子女作為抵押的,而債務人的借款則要以自己的人身作但保。

雅典平民之困苦和無權與舊氏族貴族的特權地償還的對立,引起了雅典平民(工商奴隸主、小農、手工業者、貧民)與舊氏族貴族的激烈鬥爭。

公元前621年頒佈的《德拉孔法典》已表明雅典平民力量增長,但貴族後裔仍然對國家享有獨佔的統治地位。

處於城邦平民與貴族後裔激烈鬥爭的危急中的雅典國家急需建立一種新的秩序。公元前594年,被選為首席執政官的梭倫,擔負起建立這一新秩序的重任。出身於平民而又由經商致富的梭倫力圖建立起一種能使各方共容的制度。

其宗旨是,對平民來說,「自由不可太多,強迫也不應過分。」

梭倫頒佈解負令,使債務無效、債務人份地上的記債碑被拔除;梭倫宣佈永遠禁止債務的人身但保,這就廢除了債務奴隸制;梭倫確認私有財產、土地的斷承、買賣的合法性,同時規定限制最高佔地額。所有這些,宣告了雅典人的人身自由,使雅典的貧民獲得瞭解放。

與此同時,梭倫進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全體阿提卡公民按照法定財產資格(以地產收入為基礎)分為四個等級;富農、騎士、中農和貧農。前三個等級的年土地收入分別在500、300、200墨狄那(每墨狄那約等於41公升)。

無土地收入或其收入在200個墨狄那以下者是貧民。公民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一切成年的雅典公民、包括最的貧民都有參加公民大會的權利。公民大會負責立法、決定戰和等最高政務,並選舉國家的最**吏,新設立400人議事會,負責為公民大會稽核提供議案、處理日常政務。

梭倫還創立了「陪審法庭」作為雅典的司法機關,任何公民都可向陪審法庭提出申訴。

梭倫的改革意味著曾享有世襲特權的貴族後裔的失敗、標誌著富裕的工商奴隸主階級的崛起以及這個階級同雅典自由農、手工業者及貧**盟的勝利。儘管存在著財產特權,雅典貧民都能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並在立法、司法活動中為保衛自身利益發揮重要作用。但是鬥爭遠未結束,梭倫創立的缺席還不穩固。

梭倫卸任以後,由反以梭倫改革的貴族後裔組成的平原派與堅持梭倫制度的商人、手工業者組成的沒海派仍在激烈地鬥爭。同時,山區農民形成的山居派也參加了這一斗爭,他們要求進一步改革,重分土地。最後,雅典政權落在庇士特拉妥手中。

雖曾兩次被逐,庇士特拉妥最終還是建立了僭主政治。這種僭主政治對梭倫創立的制度顯然是個反動。於是,儘管庇士特拉妥「處理國政也是溫和的」,「每事仁慈溫厚對待犯法的人尤其寬大,並且撥款借貸貧民」[3],但其政權畢竟不能長久。

僭主政治歷史時49年便告結束。

公元前509一508年,克里斯提尼在梭倫立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革。根據地區原則,全體阿提卡居民被重新劃為十個部落(三分割槽),每個部落在內地、沿海、雅奧城郊三個區域中各佔一區。這樣,打亂了舊有的戶籍,削弱了舊部落、氏族中貴族後裔的勢力。

重新設立500人議事會以代替梭倫時的400人議事會,第四等級公民也有了參加議事會的權力和機會。

克里斯提尼的改革,使貴族寡頭政治派的勢力一厥不振。但圍繞國家政治制度問題,民主派與寡頭派的鬥爭並未結束。希波戰爭結束後,到伯里克利斯執政時代,貴族會議的職權則幾乎完全彼取消。

於是,雅典的民主政治進入全盛時期。

在這一時期,公民大會(ecclesia )「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負責通過法律,解決戰爭與靖和、城邦糧食供給問題,聽取執政官等負責人的報告,審查監督國家官吏,審查和終審陪審法庭的案件並決定國家的其它一切重大事務。大會每月約舉行4次,在公民大會中,容許有充分的發言自由。於是,雅典人創立了一個公民自由平等、主權屬於全體公民的政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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